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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9期(总第1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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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9-05-15 【字体:

深府[1999]72号

  (1999年4月1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二届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 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婴儿落户随父随母问题,从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起实行。即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入户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随父在深圳入户的,按原户口审批规定办理。其他情况仍按原户口管理规定随母入户。

  二、解决夫妻分居户口问题。仍按原规定,即夫妻分居满三年的规定为申请的基本条件,对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全户不批准入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问题。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子女都在深圳需投靠子女生活的,可以提出申请。对于多子女的,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四、农业户口的男女青年结婚后的户口问题。根据自愿原则,准予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农村女青年与城镇(或部队、港澳台同胞、华侨)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到男方农村父母处,应予准迁;女方要求不迁出户口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

  五、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申请入户问题。仍按我市有关购房入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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