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9年政府公报 > 1999年第8期(总第164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30 10:4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9]58号
主 题 词:
(1999年3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时间和依据
今冬退役士兵的安置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和精简整编部队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和精简整编部队服现役满8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
退出现役时间:退伍义务兵1998年11月底开始离队(精简整编部队9月离队),12月底基本结束。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有关安置法规。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直接影响军队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退伍安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业绩的重要条件。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严格依法安置,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年度安置任务。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工作,召开各种座谈会,向他们介绍深圳特区经济发展情况,宣传在乡退伍军人建功立业事迹,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要重视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着重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部队优良传统教育、安置政策教育。鼓励他们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珍惜荣誉,顾全大局,讲奉献;引导他们端正择业观,自觉服从政府分配,积极投身家乡两个文明建设。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国家的安置政策,报道退伍军人中的模范事迹和接收安置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三)严格控制城镇安置数量。
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要控制非农户口数量征集。今后要按省民政厅印发的非农户口义务兵安置卡,实行凭卡安置。对服役期间或退伍后购买城镇户口随父母购房入户的退伍军人,一律不纳入城镇兵的安置范围。
(四)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
采取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安置的办法,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含三资、股份制、集体和私营企业),人民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单位所需的警卫、保安和工勤人员,应优先接收本市的退役士兵;凡新建、扩建或增加员额的单位招调工时,要留出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劳动、人事部门要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安置计划。
继续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的办法。实行安置计划的指令性与用人单位、安置对象双向选择相结合,对特殊工种及专业性强的行业,允许用人单位到安置部门挑选,采取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安置办法。
试行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自谋职业的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倡和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在退出现役3个月内,本人自愿向所在地安置部门申请自谋职业,不需政府安排工作,经批准给予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标准:按兵龄计算,每年给予补助2万元人民币,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妥善安置农村退伍军人。
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是做好农村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途径。要结合实际,逐步增加投入,对他们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两用人才”的使用率。镇政府要统筹安置,有组织、有计划地把他们培养成为村、镇骨干和企业管理人才。安排他们到镇村所办的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或经商等,积极扶持他们发展农村经济,充分发挥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六)保障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接收单位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对所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如分配的工种不熟悉,应进行技术培训。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伍军人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退伍军人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应优先介绍就业。退伍军人必须服从政府分配,对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一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者,取消安置资格。
监察、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今冬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在2年内不予批准该单位的用工指标;监察部门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个别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完成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