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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6期(总第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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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31 10:0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深圳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9]4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深圳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9-03-31 【字体:

  (1999年3月1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的精神,做好我市申请上市企业的预选和推荐工作,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深圳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现通知如下:

  一、成立深圳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撤销深圳市证券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已于1998年11月2日移交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

  指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子彬

  副组长:李德成

  郭荣俊

  庄心一

  成  员:陈应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  杰(市政府办公厅)

  张  溯(市计划局)

  陈锡桃(市财政局)

  李黑虎(市国资办)

  贾和亭(市体改办)

  聂振光(市工商局)

  庞大同(市经发局)

  魏锦魁(市贸发局)

  钟仁和(市地税局)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应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唐杰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政巧办公厅,具体工作由财金处承担,该处相应增加行政编制2名。

  二、深圳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指导本市企业上市工作;

  (二)制订本市企业上市工作政策和行政性规定;

  (三)在办公室预选申报企业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上市企业名单;

  (四)就企业上市事项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联系。

  三、深圳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办公室在指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政策和本市经济发展规划,拟订本市企业上市工作政策规定,报经指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受理企业上市申请,并指导企业上市前的有关工作;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政策和行政性规定,对申请上市企业进行审核,确定预选企业名单及其上报排序报指导小组审定;

  (四)就有关企业上市事项,负责与国家职能部门的日常业务联系,负责本市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协调;

  (五)承办指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有关工作交接

  指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证管办要尽快做好有关企业上市的文件、资料的移交和其它交接工作。市证管办原管理定向募集内部股份公司的职能同时移交市体改办。 

  附件:

  深圳市企业申请上市的基本条件

  我市企业中请上市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前提下,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深圳市产业政策。

  二、企业净资产达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前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发行前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四、申请发行的上市主体必须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人员独立。

  五、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不低于70%。

  六、有切实可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保证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七、公司无欠税行为。

  八、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上市,上述第二、三条规定可以适当放宽。

  九、申请上市企业必须对所申报的材料的合规、合法和真实性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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