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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5期(总第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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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03-15 09:45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文 号: 深办发[1999]3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9-03-15 【字体:

  (1999年2月14日)

  为使市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权限的划分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同时方便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及人事组织部门全面地理解、掌握和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企业人事管理规定的精神,根据《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发[1996]33号)和深圳市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工会“五个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规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委决定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

  (一)市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商贸投资控股公司三家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人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按规定任免或选举;

  董事局主席、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总裁、副总裁,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二)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市地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深业(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按规定任免或选举;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市地铁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按规定任免或选举;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和市投资管理公司党委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三)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四家市属金融证券企业的领导人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按规定任免或选举;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和产权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批准,按规定程序任免或选举;

  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和产权单位意见,报市委批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上款企业除董事局主席(董事长)、副主席(副董事长)以外的董事和除监事会主席以外的监事,由产权单位提出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发文函复,按规定程序任免或选举。

  二、资产经营公司决定任免的领导人员

  (一)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讨论决定人选,按有关规定任免或选举;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提出人选,经资产经营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后,向股东大会(董事会)委派或推荐,并按规定程序产生或任免;

  总经理: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名,经资产经营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由企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未设董事会的,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提出人选,经资产经营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由资产经营公司聘任或解聘;

  监事会主席、监事,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提出人选,经资产经营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后向监事会委派或推荐,并按规定程序产生或任免;

  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后向直属企业委派。未委派财务总监的企业实行财务部长“下管一级”的制度。

  任免前备案管理人员:市属一类企业、一级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的产权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免前,由资产经营公司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经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审核后发文函复,由资产经营公司按管理权限任免(聘任或解聘)。

  任免后备案管理人员:资产经营公司直属企业(除任免前备案管理人员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资产经营公司的部门领导人员:

  财务部长,由总裁与董事局主席商议后提出人选,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发文函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

  人事部长、审计部长,由总裁与董事局主席商议后提出人选,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发文函复,由总裁聘任或解聘;

  除财务部长、人事部长、审计部长以外的其他部门领导人员及总裁助理,由总裁提名,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由总裁聘任或解聘。

  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人员,由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其中,党委组织部长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发文函复,由公司党委决定任免。

  (三)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地铁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企业:

  “三总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下同),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后,报市委组织部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发文函复,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部门领导人员及总经理助理的任免和备案管理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企业决定任免的领导人员

  (一)企业的副总经理、“三总师”:

  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产权代表报资产经营公司,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发文函复,由企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后,由产权代表报资产经营公司,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发文函复,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二)企业的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和审计部长:

  总经理与董事长商议后提出人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三)企业除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和审计部长以外的部门领导人员:

  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四)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人员:

  由企业党委讨论决定任免。

  (五)企业的子公司:

  子公司董事长,由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后,向子公司董事会委派或推荐,由子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

  子公司总经理(经理):设董事会的,由子公司董事会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后,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企业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后,向子公司监事会委派或推荐,并按规定程序产生或任免;

  子公司党组织负责人,由企业党委讨论决定任免。

  (六)任免后备案管理人员:

  企业的副总经理、“三总师”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企业的人事部长、审计部长及总经理助理任免后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四、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相关事项

  (一)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需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任职资格;证券企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任职资格。企业领导人员需取得市髙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的任职资格,并按管理权限报任免单位。

  (二)党政班子领导成员可以适度交叉任职。企业的董事长是中共党员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兼任党委书记;总经理是中共党员具备条件的,可兼任党委副书记。

  (三)董事会、经营班子相互交叉任职不超过自身职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可聘任法律专家、金融财务顾问及社会名人担任董事。

  (四)企业的工会主席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可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为董事或监事。

  (五)资产经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兼任所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金融证券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所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报上一级产权单位批准。

  (六)资产经营公司原则上不设“三总师”,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报市委组织部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批复。资产经营公司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

  (七)财务总监不进入企业董事会,但可作为企业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八)党政班子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参加。党政班子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人事表决会议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有效票必须占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九)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经理助理职位的,经理助理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岁,其职数不得超过经营班子职数的30%。企业需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后备领导人员名册。

  (十)任免前备案管理材料。市委组织部及资产经营公司在接到任免前备案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报送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超过期限未予答复,视为同意。

  任免前备案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上报材料包括: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请示,考察报告及民主推荐情况,党政班子(董事会)会议纪要,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任职资格,离任审计报告,个人多媒体资料。

  (十一)任免后备案管理材料。企业下发人事任免文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企业领导人员的备案材料。上报材料包括:任免文件,任免呈报表,任职资格,考察报告及民主推荐情况,党政班子(董事会)会议纪要。

  (十二)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办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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