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9年政府公报 > 1999年第5期(总第161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15 09:4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深圳市1999年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9]32号
主 题 词:
(1999年2月1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监察局关于《深圳市1999年监察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1999年监察工作要点
1999年,我市监察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反腐败几次重要讲话的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认真履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能,在严厉惩处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的同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切实做到该保护的要坚决保护,该支持的要坚决支持,该打击的要坚决打击,把我市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一、正确处理惩处与保护的关系,积极为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
要自觉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我市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正确处理好保护与惩处的关系,使监察工作成为推动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力量。办案工作一要做到突出重点,一查到底,在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在查案的深度上下功夫,力争办案工作有新突破;二要体现严惩腐败,教育多数,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做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三要注重挽回损失,促进发展,把挽回经济损失放在办案工作的重要位置,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一)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有影响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要继续坚持重点查办“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要查办行政执法、金融机构、建筑工程和人事工作中的案件。要把查办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放在重要位置。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贪污贿赂、走私护私、骗汇逃汇套汇以及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的有影响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适时开展专项举报,引导群众关心、支持反腐败斗争。同时,要通过查处案中案、开展行政检查、剖析经济运转中的不正常现象等途径,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采取措施,对干预、阻挠案件查处工作、蓄意包庇违纪违法嫌疑人的,进行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加大依法办案、依法执纪的力度,促进办案工作规范化。要按照《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按照《深圳市监察局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分的呈报、审批程序。要根据审、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申诉案件处理工作机制。要维护“监察决定”的严肃性,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展开一次全面检查。要讲究查案方法和策略。在有关问题查清之前,要注意保守案情秘密,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大肆渲染,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在采取监察措施时,要充分考虑有关单位的工作衔接,尽量减少对经济工作的震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干部。一是开展行之有效的“打招呼”教育。对群众反映属于一般不正之风和轻微违纪问题的,通过约谈、发信访通知书等方式,将一些可能发生的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认真执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严重违纪违法而又拒不悔改的,必须从重处理。对虽有违纪违法行为,但能够主动讲清问题并协助组织查清其他人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对有一般性错误的,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严肃地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对确属被诬陷的干部,查清事实后,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给予保护。三是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跟踪教育。有重点地对受处分人员进行一次综合回访,对处分期满表现较好或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按规定给予解除处分或提前给予解除处分。
二、深入开展行政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1999年,我市监察机关要致力于改进行政检查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在认真做好中央、全省统一部署的各项行政检查工作的同时,紧密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开展五方面的专项检查工作,保证政令畅通,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洁、高效。
(一)依法行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政府部门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必须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要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的要求,按照我市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部署,认真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把依法行政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统一起来。监察机关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搞好监督和检查,推动政府各部门建立和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工程承发包问题的专项检查。要全面实行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制度。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专项检查。要将检查的范围延伸到桥梁、公路、城市绿化工程等。要采用提前介入的办法,对福田中心区已开工和拟开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工程建设中的有关行政行为实施廉政监督。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专项检查。要全面实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开招投标制度,开展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杜绝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政府审批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对已取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解决审批事项过多过滥问题,推动核准制和备案制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在审批业务比较集中的部门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督促审批部门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推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
(五)企业改制中有关反腐保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资产评估及产权变动过程中有无隐藏、转移国有资产或违法作价、擅自处理企业财产、设备或其它徇私舞弊行为;党政机关干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无利用职权索取和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收受企业赠送的股票、权证等几方面的问题。要加强对国(境)外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堵住国(境)外国有企业监管中存在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深入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一)加大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管力度。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规范化管理。要重点抽查群众反映私设“小金库”较多、数额较大的单位,发现并坚决惩处私设“小金库”和乱支滥花等行为。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将我市所有执收执罚的部门,都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要认真执行《深圳市罚款、收费票款分离实施细则》,全面推行“票款分离”,规范票据管理,加强源头控制。
(二)继续抓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认真治理面向企业的乱评比、乱检查,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继续普遍推行收费许可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对擅自出台向企业收费新项目和强制企业参加培训、评比以及订购报刊等行为的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专项治理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问题,对一些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或变相拉赞助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要治理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放在基层站(所)。要在中央和省的统一组织下,认真搞好收费项目的清理和重新审核工作,对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检查取消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收费改革工作。对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标准的项目,要坚决取缔。
(三)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继续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从药品销售方谋取私利。
(四)继续坚决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问题。重点把好审批、审核的重要环节,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的工作,加强对因公出访人员出访成果跟踪, 防止“搭车”旅游等现象,及时处理和纠正因公出访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严禁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开会。
(五)抓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和治理公路“三乱”的巩固工作。坚持“两证一簿”制度,凡簿里没有的项目一律不准收费。抓好春秋两季的收费大检查工作,着重解决违反规定办补习班、乱招择校生、乱要赞助等问题。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反弹回潮,保证乡村道路无“三乱”。要强化部门和行业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的机制,继续推行民主评议行业作风制度,深入开展行风评议。抓好行业“窗口”的整顿,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要对下属基层窗口单位提出行业建设的新要求。今年市纠风办拟选择1-2个系统作为试点,以点带面,推动职业道德建设的深入开展,树立行业新风。
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努力推动反腐保廉治本工作
(一)切实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应尽的职责,并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失职渎职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继续把廉政教育作为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中以整风的精神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教育。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中国纪检监察报》通讯联络站的有利条件,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做好廉政宣传报道工作。要继续办好《监察哨》杂志,争取在办刊水平和质量上有较大的提高。要不断探索廉政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尽快完成《村务公开在深圳》电视专题片的摄制发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神圣的职责——公务员处分条例宣传片》和廉政宣传公益广告的制作工作。
(三)继续推行基层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检查。要继续抓好村务公开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要把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标准、时间以及民主监督的方式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央的规定,要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坚持企业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验的制度。在乡镇基层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凡属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之外,应将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各项公开工作取得扎实的成效。
(四)进一步完善监察法规。一是在《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做好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有关工作,为行政检查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要制定《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人员工作规范》,对监察机关行政检查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二是结合《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监察申诉案件处理办法》和《深圳市监察局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程序》的实施,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三是草拟《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纪律处分规定》。对政纪处分的审批、决定的程序、权限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五)不断探索通过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新举措。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要求,改革现行的具体体制、机制、法制、政策和管理中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因素。要对历史上形成的涉及干部、职工个人福利待遇的一些规定,特别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规定,以市场为取向加以改革。要探索建立企业领导在通讯工具配备使用、用车、住房分配、公款招待和出国出境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和多占住房等现象。要合理配置权力,对容易出现腐败现象的管理环节和过程,强化权力制约。
五、加强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完善我市的监察工作体制我市各级监察机关要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监察队伍。同时,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理顺、完善适应我市监察工作需要的工作体制。
(一)深入开展创建“廉洁、团结、开拓”好班子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把学习理论作为创建好班子活动的首要内容,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理论联系实际,增强领导班子政治上的坚定性,使领导班子成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水平有明显的提高。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约法三章”,严格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反腐保廉中发挥表率作用。要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通过多种形式,结合工作实践,组织广大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思想,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要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执法执纪人员“十不准”》的规定。要加强业务建设,组织监察干部学习经济(重点是金融)、法律和其他知识,通过办案技能、电脑、外语等多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监察干部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加大规范化管理的力度,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抓好《深圳市监察局依法行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促进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要贯彻执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督办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和廉洁办案制度等制度。要坚持实行奖罚制度,强化激励机制,调动和保护监察干部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要关心、爱护监察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健全我市监察工作运行机制。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讲话中提出的“在地方各级机构改革中,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市监察工作体制。在总结几年来我市监察工作的基础上,对内设机构进行适当调整,理顺关系,优化结构,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合理、高效的工作运行程序。市、区两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纵向的工作联系。
(五)完善监察学会建设,深入开展监察工作和反腐败的理论研究。要健全监察学会的组织建设。要组织专门力量,针对当前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精心选题,开展卓有成效的调查研究,进行有深度的理论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监察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