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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2期(总第1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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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01-31 08:4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9]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9-01-31 【字体:

 (1999年1月1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1998]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革现行工业统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指导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引导非国有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此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国家建立全国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直接报送制度,我市被选定60家工业企业进行联网。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联网直接报送数据的各项工作,高效、优质地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三、从1999年开始,国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实行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鉴于我市企业月报原采取的报表方式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耍,从1999年起,我市对各区计统局、各有关企业实行电脑联网报送统计报表制度,这是提高我市统计现代化水平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硬件配备和上网工作。

  四、为适应统计制度改革的需要,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统计利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1998年11月13日)

  为进一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指导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拟从1999年起,对现行工业统计制度进行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并逐步推行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应将其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于月后10日前上报当地统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审核后,将分企业资料及综合资料于月后16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二、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直接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选择5000家工业企业,通过联网向国家统计局定期直接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通过网上反馈,为企业提供宏观经济政策信息。

  上述两项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拟由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三、由国家统计局和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上述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工作。从1999年开始,统计部门要将分企业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度纳入日常的统计工作;按照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联网报送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联网方式,将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国家统计信息网络。

  四、有关企业应切实加强企业的统计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被选定进行联网的5000家工业企业,要认真做好联网直接报送数据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统一要求上网。

  五、上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财政、经贸等部门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可充分利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指导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和经济运行的协调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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