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8年政府公报 > 1998年第23期(总第155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5 14:2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 号: 深府[1998]246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深府[1998]178号)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征收契税。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市不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纳税人负担1%,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包括我市的福利房、微利房),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