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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98]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促进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于11月10日至12月5日开展全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大检查活动(以下简称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这次大检查活动检查的内容是,我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等文件的执行情况。重点内容是:
(一)再就业服务机构和再就业专门资金的建立或筹集、运作等情况;
(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身份认定工作情况,是否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安排员工下岗;
(三)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是否100%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托管,是否100%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
(四)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月报表的上报情况。
二、组织领导及活动形式:
(一)市政府成立市劳动监察执法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荣俊(副市长)
副组长:汤耀治(市政府副秘书长)
余晖鸿(市劳动局局长)
成 员:潘景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陈锡桃(市财政局局长)
黄振芬(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造基(市劳动局副局长)
林凤梅(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许少英(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处长)
苗海波(市投资管理公司再就业办主任)
王荣江(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再就业办主任)
钟彩英(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再就业办主任)
刘 秦(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
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由黄造基兼任办公室主任,林凤梅、许少英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大检查活动采取企业自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的形式,按照“政府牵头,企业配合,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即各级劳动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检查方案,先行组织市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和各驻深企业进行自查;然后集中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队伍,分组、分区域对各自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重点对未按时足额发放下岗员工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进行检查。
三、检查步骤
本次大检查活动从11月10日开始至12月5日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1月10日至11月20日,为宣传发动和企业自查阶段。市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和各驻深企业对各自下属单位进行自査,自査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发[1998]10号文和深发[1998]8号文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逐项对照,检查落实。如发现没有按照要求管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拖欠工资或没有为下岗员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的,要督促下属企业改正,并将情况汇总,于11月25日前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
第二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为监察阶段。在本阶段,各监察执法组要严格按照大检查活动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做好统计汇总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在大检查活动期间,请市领导现场巡查和指导。各新闻单位要跟踪宣传报道。
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5日,为总结阶段。在市劳动监察执法活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对大检查活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由市劳动监察执法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总结会。
四、大检查活动要求
(一)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大检查活动,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保持社会稳定及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两个确保”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做好具体工作的衔接配合。凡发现有企业不按时足额发放下岗员工基本生活费的,劳动监察部门要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严厉查处。
(二)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认真宣传中发[1998]10号文和深发[1998]8号文精神,积极协助国有企业做好下岗员工的管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如发现不按政府规定程序安排员工下岗,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下岗员工基本生活费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追踪整改情况。对无理阻挠劳动监察人员监督检查的企业及严重违法且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新闻单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三)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大检查活动。市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和各驻深企业要充分利用大检查活动的时机,对各自的下属企业组织一次自查。对有员工下岗的国有企业,要查清有无按时发放下岗员工的基本生活费,保证足额发放下岗员工的基本生活费,并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下岗员工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