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第22期(总第154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8年政府公报 > 1998年第22期(总第154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11-30 14:1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8]24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8-11-30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市征集进藏义务兵的任务,鼓励广大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进藏,安心服役,扎根祖国最需要的地方,为保卫和建设西藏做出贡献。市政府决定对今年进藏服兵役的义务兵家属及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给予特殊优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鼓励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到西藏服役

  要广泛开展征兵宣传教育,宣传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当兵光荣,到生活条件艰苦的地方当兵保疆卫国更光荣。及时宣扬和表彰应征青年积极报名到西藏当兵的好人好事。

  二、提高到西藏服兵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西藏地处高原,生活条件艰苦,为激励应征青年安心在边疆服役,服役期间义务兵家属除享受原优待政策外,适当提高进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应征进藏服役的城镇和农村义务兵每年每人由市财政补助10000元,区、镇(办事处)两级财政的补助总额不低于市财政补助标准。

  三、进藏退伍义务兵回乡后由市政府统一负责安置

  为解除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进藏服役的义务兵退伍后,由市政府安置办公室会同劳动、人事等部门负责指令性安排。根据自愿的原则,农村兵可办理农转非户口;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如本人愿意,也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服役期未满,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伍的,按安置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进藏义务兵优待和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建设的大事,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务使以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