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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98]121号
宝安、龙岗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深圳市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1997]298号)精神,方便宝安、龙岗两区暂住人员中的业务骨干出入特区,经省有关部门同意,从1998年10月1日起,由市公安局为宝安、龙岗两区企事业单位部分暂住人员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宝安、龙岗两区暂住人员中允许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业务骨干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按省公安厅的要求确定。
二、宝安、龙岗两区暂住人员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以自愿为原则,不得硬性摊派。
三、宝安、龙岗两区暂住人员已办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不再办理宝安、龙岗两区的暂住证。
四、宝安、龙岗两区暂住人员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按每人每年260元的标准收取暂住人员管理费;此外按照深物价[1995]112号文的精神,初发证收工本费20元/证,补发证收取工本费4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