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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21期(总第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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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8-11-15 12:28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办[1998]36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8-11-15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最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办发[1998]17号通知精神,下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粤委办发电[1998]158号),对党政机关领导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利于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领导工作,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结合我市情况,现就贯彻执行粤委办发电[1998]158号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要充分认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意义,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模范执行这一规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

  二、从现在开始,我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领导职务。有些社会团体担负对外联络交往事宜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凡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而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于今年底前依照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原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于今年底前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任何报酬和津贴。

  五、各区、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区、本单位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改。清理整改情况和具体人员名单列表于今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书面报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抄送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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