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8年政府公报 > 1998年第21期(总第153期)
深办发[1998]17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决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省八次党代会和市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以生要精力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决定》(深发[1998]18号文),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精简会议
第二条 精简会议的原则
凡没有结合实际解决具体问题的会议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分别召开;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可用其它方式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不以开会方式传达贯彻。能开小会不开大会,能开短会不开长会。
第三条 实行会议审批制度
一、审批权限
(―)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综合议题会议,由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由市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由市长确定。
(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专业性会议,由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市委书记、市长确定。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全市性传达报告会、先进事迹报告会、表彰会,有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民主协商会等,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
(四)召开由各区,市直部门、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市直部门”),市属企业和驻深局以上单位正职参加的会议,由市委书记、市长审定;召开由上述单位副职参加的会议,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审定。
二、审批程序
市委、市政府主办的会议,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会议方案,按审批权限报批。市直部门要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须书面申请,并填报《市委、市政府会议申报表》,以市委名义或市委、市政府联合名义召开会议,报市委办公厅;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主报市政府办公厅,抄报市委办公厅,不得直接报送市领导,市领导收到这类请示,应转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实行会议预申报制度
市直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于上年11月底前填报《市委、市政府会议预申报表》。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并下达会议指标。市直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每个部门不超过一次。列入计划的会议无须再经上述审批程序报批。
市直部门临时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按照第三条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严格执行每星期一、二“无会日”制度
市委、市政府、各区及市直部门,星期一、二两天不召开有下一级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必须按权限报批。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期、规格和规模,端正会风
全市综合性会议,除《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大会外,会期不超过二天;全市专业性会议和市直部门的业务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
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综合性会议,可通知各区、市直部门、市属企业、驻深局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专业性会议,通知上述有关单位一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市直部门以各自名义召开的业务会议,只由下一级业务对口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一律不得自行通知局以上单位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须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市有关领导审定。
要讲求会议质量和效率,端正会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召开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会议,必须结合我市实际,会期、规格、规模等不照套上级会议模式。要严肃会议纪律,与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会。
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或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名义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用。
第七条 严格控制各种表彰会
能发文表彰的,不以表彰会的形式表彰;能以部门名义或几个部门联名表彰的,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大会表彰的对象为:
一、市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二、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三、市文明单位、文明市民;
四、为挽救国家财产和保卫人民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表彰的对象及其它市委、市政府决定表彰的对象。
行业、专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部门或有关部门联名进行表彰。需开表彰会的,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
对党政机关管辖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须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八条 认真执行市领导不陪会的规定
市直部门的业务会议,市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内容特别重要的,由一位市分管领导出席。市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科联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代表大会,市领导只出席开幕式和闭幕式,其它例会不出席。各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以各自名义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市领导不出席。
第九条 实行上级在深召开会议申报制度
中央部门、省和省直部门决定在深召开会议,市直承办部门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就有关问题与会议主办单位协商确定;市直部门不得自行邀请中央部门、省和省直部门在深召开会议,确有必要召开的,应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第三章 精简文件
第十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发文原则
凡未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内容空泛的文件不发;与已发文件内容雷同、范围相同,没有新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文件不发;单纯传达上级文件或属一般性表态的文件不发。可发简件、函件的,不发正式文件;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等答复的,不发文件。领导换届或领导人事变动较大时,涉及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的人员调整应一次性发文;一般成员的调整,由该机构与有关单位商定确认,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发文。各种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经济工作会议等主体报告、主要文件以及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决定发文的外,凡已在会议上印发或会后公开发表的,不再发正式文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发文规格
按文件内容的性质分类,严格控制规格较高的文件。可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不发市委、市政府文件;可以部门或几个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的设立和成员调整,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
第十二条 严格掌握以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范围
必须根据文稿的内容,严格界定和准确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文件。
(一)市委、市委办公厅文件
1、深发。用于市委贯彻中央、省委文件和指示的实施意见;市委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重大改革项目出台;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条例,市党代会、市委全会的决议、主报告;市委批转市直各部门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重要报告、工作意见、请示;新设立的行政区和新设立的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等。
2、深委。用于市委或市委、市政府通知重要事项、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批复市人大、市政协重要事项的请示;市委向省委呈报关于副市级(或省管干部)干部职务任免及市五套班子换届人事安排的请示;市委常委、副市长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市委向中共中央、广东省委报告、请示工作;批复区党委、人大、政府、纪委换届人事安排的请示。
3、深办发。用于市委办公厅或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委授权,代市委传达贯彻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文件的实施意见;发布市委对某一方面工作的部署;转发市直局以上单位对全市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报告和工作意见,发布有关我市的政策和规定。
4、深办。用于市委办公厅或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委授权,发布一般性通知,对市委或市委办公厅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答复下级党委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市委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的设立及其领导成员的调整;以市委办公厅的名义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与兄弟单位商洽工作等。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深府。用于向国务院、省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颁发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行为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有关全市总体规划、重要战略方针、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决策、重要决定事项和新的政策性措施及强制性规定;批转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在宏观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意见;转发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方案和意见及市政府的任免事项等。
2、深府函。用于向中央、省有关部门请求批准、支持的事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3、深府办。用于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中央部门报告情况,对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反馈;转发上级领导机关文件;市人大常委会、政协要求以市府答复的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政协的提案;属于履行批准手续的公文(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其他属于经常性、事务性工作中需要转达或答复的事项和属于办公厅业务范围的事项等。
4、深府办函。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向兄弟省、市政府办公厅或其他不相隶属机关的行文。
各部门常规性的工作总结、工作安排,年度工作要点,以及贯彻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的意见,各种节日、纪念日活动安排,各种“宣传日”、“宣传周”、“活动月”等,由各职能部门发文,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的重要工作,或其它需要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正常程序报经审定后,由部门自行行文,并注明“此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
能以部门或几个部门名义发文表彰的,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的对象与第七条相同。行业、专项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部门或有关部门联名发文表彰;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严格文件报送程序
各单位代拟或报请市委、市政府批转的文件,由本单位办公室把关。文中涉及其它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做好协调工作。文件清样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承办,不得直接送上级领导,更不得多头主送。不按规定和程序报批的来文,不予办理。
第四章 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
第十五条 精简纪念、庆典活动
建党、建国、建军、建深圳经济特区逢十周年时,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行纪念大会和庆典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其它节日和历史事件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行纪念大会或庆典活动。
切实精简节日系列活动,做好统筹安排。“七一”,纪念活动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合并举行,组织一次老党员慰问活动,由市委组织部主办;“八一”,开展一次慰问部队活动,由市双拥办主办;“元旦”,举行一次新年音乐会或文艺晚会,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主办;“春节”,分别组织一线职工慰问活动、特困职工慰问活动、各界人士茶话会暨团拜会各次,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三八”、“六一”、“五一”、“五四”、教师节活动,分别由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教育 局统筹安排,原则上只由一至二位市领导出席其中一次有宣传教育意义的活动。
举办纪念、庆典活动,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严禁借举办活动之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第十六条 减少市领导礼仪性、应酬性活动
除重点工程项目、、高新科技项目、重大对外合作或内联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委、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接见、照相、表彰颁奖、厂庆校庆、周年纪念、挂牌庆祝、开业庆典剪彩、奠基或落成典礼、首发式、首映式、新闻发布会等礼仪性、应酬性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减少举办这类活动。对这类活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不发贺信或参加同贺。
党的全国(省)代表大会代表、全国(省)人大代表、全国(省)政协委员出席换届大会,由一至二位市有关领导欢送和迎接。领导同志外出考察访问,不搞迎送。
第十七条 坚持逐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需向上级汇报、请示工作,应向行业主管机关、分管市领导逐级汇报、请示,非因特殊情况,不能越级向市主要领导汇报、请示。汇报、请示工作,能以书面形式就不以见面形式。确需约见市主要领导汇报、请示工作的,非因特殊情况,应由部门或行业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有关办公厅协调安排。
第十八条 加强市领导公务活动审批和管理
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活动或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议、活动,须书面申请并填报《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呈报表》。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联名举办活动,或邀请市委或市几套班子领导出席本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报市委办公厅,同时抄报有关办公厅;单独以市政府名义举办活动或单独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报市委办公厅;单独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报相应办公厅,同时抄报市委办公厅。其中,外事活动,由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领导,经审定后函告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宣传文化、统战、侨务、对台方面的活动,先由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侨办、台办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此类请示不得直接报市领导,市领导收到这类请示,应转有关办公厅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申报或已申报但未获批准的活动,一律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未经有关办公厅统筹安排,市领导不出席各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
市领导一律不题词、题字,一律不为本市各单位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发贺信,一律不担任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机构和活动的顾问、名誉顾问等名誉职务。
第十九条 加强市领导接受采访活动管理
中央、内地、港澳和我市新闻单位,外国新闻机构,中国台湾新闻机构采访市领导,须书面申请并填报《采访市领导呈报表》,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台办审核提出意见,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中央和广东省新闻单位采访市领导,一般由市主要领导接受采访;本市和外地新闻单位采访市领导,一般工作问题由市分管领导接受采访,重大问题或涉及全局性问题由市主要领导接收采访。
第二十条 加强邀请上级和外地领导来深出席会议、活动的管理
市直部门拟邀请中央和省区市副部(省)级以上负责同志(包括担任过同级职务的老同志)来深出席会议、活动,须提前填报《邀请中央、部、省领导来深出席会议、活动呈报表》,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才可发出邀请。受邀参加会议、活动的领导,市接待办提供食宿方便,其他接待工作及接待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精简会议、文件和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具体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举办的会议、活动,所开支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该单位下年度经费中核减。
第二十二条 各新闻单位要大力精简和改革政务报道。政务报道,要侧重宣传引导群众,宣传会议、活动的内容、意义等,不要突出宣传个人。属一般性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作报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