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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10-15 11:4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1998-2001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8]163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精神,《深圳市1998年度殡葬管理计划目标考评办法》(深府[1998]73号)部分内容需作适当修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1998-2001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1998-2001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依据《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深圳市1998-2001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区长、主管殡葬工作的副区长。
二、考核内容(量化100分)
(一)火化率目标(60分)
各区户籍人口死亡火化率达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
(二)管理机构(9分)
1、成立区、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由区、镇领导担任组长(1.5分);
2、所辖区、镇有殡葬管理执法队伍(3分);
3、区、镇(街道)健全殡葬管理机构和队伍(2分);
4、村(居)委会(股份公司)成立红白理事会或老人互助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5分);
5、无违反规定设置殡仪服务单位(1分)。
(三)健全殡葬管理制度目标(9分)
1、区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制度(2分);
2、镇(街道)、村(居)委会(股份公司)建立健全殡葬管理乡规民约(2分);
3、重视殡葬改革宣传活动(2分);
4、建立健全辖区内医院太平房管理制度,无违规尸体外流(3分)。
(四)专项治理(12分)
铁路、国道、省道等主干线两则,城区周围、风景名胜区无乱葬坟。即:1998年以后无新增乱葬坟墓及“阴阳城”,清理乱葬坟有规划、有措施,并设试点开展清理乱葬坟工作;1999年基本完成乱葬坟清理工作;2000年完成乱葬坟清理工作。
(五)革除丧葬陋习(4分)
管辖区内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
(六)公墓、丧葬用品管理(6分)
1、辖区内无非法公墓(4分);
2、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2分)。
三、考核时间
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工作组织考核。
四、考核办法
(一)由各区组织初评,每年1月5日前将考核的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
(二)市政府在1月中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全市。
五、奖罚办法
(一)考核的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考评达95分以上的区为殡改达标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发给区政府奖牌和5万元奖金;并给予区长、分管副区长各奖励1万元。
(二)年度综合考评达不到60分的区,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区长、分管副区长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区,要追究区长和分管副区长的领导责任;对三年考评都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给予区长和分管殡葬工作的副区长行政警告,并通报全市。
六、考核组织工作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市民政局、人事局、规划国土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2001年第一季度由市政府组织对三年目标完成情况总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