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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30 22:3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8]191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防止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区水务局(特区内为区农林水局,下同)报送水土保持方案:
(一)需先期或单独进行的土石方工程(含推山平整土地、劈山造地、挖山取土);
(二)场矿类(含开山采石、砖厂);
(三)公路建设类;
(四)机场、电力工程、港口码头、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大方量挖填土方、大面积破坏植被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在已经开发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直接办理报建手续,并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市、区水务局备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经市、区水务局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方可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划国土部门将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受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的必备条件。
四、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内容与格式见附件1、附件2。
五、应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依照下列规定报送:
(一)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五万立方米(含本数)的,生产建设单位向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动土面积在两万平方米或动土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单位向区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六、市、区水务局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于二十天、十天内批复。
七、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各有关设计单位应严格实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规定,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单列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专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各生产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生产或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八、规划国土、建设、住宅、运输、环保、城管、农业、港务等部门,要支持水务部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
第一部分 综合说明
一、项目名称(主体工程,附属工程)、性质、规模、总投资等。
二、项目区地理位置、范围和面积(附平面图,要求在最新地形图上叠加)。
三、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基本情况。
四、有关项目的审批手续复印件
第二部分 水土流失预测
一、生产建设过程中弃土、石渣的排放量。
二、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林草植被和蓄水保土工程)。
第三部分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一、采取的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方案的原则与目标。
二、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期间采取的临时排水及拦蓄泥沙措施(含拦沙坝、沉砂池、沙包堤等);废弃土石的挖运、排放。
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挡土墙、护坡、截流沟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工程遗留裸露面(含取土、弃土场)的覆盖绿化等。
四、各种水土保持措施整体布置平面图。
第四部分 各种措施实施计划及完成期限
一、组织领导、技术保证、资金保障等措施。
二、各种水土保持措施的完成期限。
附件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