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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17期(总第1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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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15 22:1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明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8]16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明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8-09-15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文明办、文化局、工商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单位把加强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市已建立职工俱乐部2100多家,为职工的学习和娱乐提供了条件,深受广大职工的好评。职工俱乐部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文化建设,丰富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对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特区经济的发展,职工队伍也在不断扩大,目前我市职工已达到290多万人,现有的学习娱乐场地满足不了职工的需求;已建立起来的职工俱乐部管理也不够规范。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职工俱乐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俱乐部是指由各单位组织兴办的以本单位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文化阵地,是广大职工学习、娱乐的学校和乐园。以赢利为目的的文化设施不能称为职工俱乐部。

  二、职工俱乐部要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特区文明建设服务和改革开放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职工俱乐部的性质和特点,发挥学校和乐园的作用。职工俱乐部活动项目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活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以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凡是设立职工俱乐部的单位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基本设施:(1)图书室和阅览室;(2)教育培训场所;(3)文化娱乐场所。各单位要对职工俱乐部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

  三、职工俱乐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有条件的俱乐部尽可能不收门票。但考虑到职工俱乐部的内部设施如歌舞厅、卡拉0K室、体育室及健身器材等投入成本较多,并要承担水电费、房租、音响费、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为维持俱乐部正常运转,确实要收工本费的,各俱乐部门票费可收取5〜8元/人。

  四、职工俱乐部以本单位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由工会负责管理。主管工会应有一名领导分管俱乐部工作,俱乐部的财务工作接受主管工会的监督检查,对主管工会负责。俱乐部所得的收入,必需用于俱乐部的自我发展上。禁止将职工俱乐部通过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私人经营。

  五、申办职工俱乐部,经所在地主管工会审核批准,到市总工会宣教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市总工会统一发给《职工俱乐部登记许可证》。申办单位取得《职工俱乐部登记许可证》后,方可开放,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六、职工俱乐部的场所和主要设备由所在单位工会向本单位申请解决;办有职工倶乐部的单位对职工俱乐部所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应给予适当补助。

  七、严格执行《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严禁图书室设置、借阅有色情内容的书刊;严禁雇佣、提供、容留以谋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陪舞人员,以色情方式招待、陪随顾客;严禁跳熄灯舞和不健康的表演。违反有关规定的,各级文化部门按有关条例进行处罚,市总工会收回其职工俱乐部登记许可证,并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交执法机关处理。职工倶乐部开办项目不含录像放映和电子游戏、电动游艺,开办这类项目和超出本文收费规定的歌舞娱乐项目,须向文化主管部门申报,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八、各级工会要加强对职工俱乐部的领导,把职工俱乐部建设纳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俱乐部发展规划。在确定职工俱乐部的建设和发展目标后,有组织、有计划地付诸实施,不断满足职工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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