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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16期(总第1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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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单位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8-08-31 【字体:

深办[1998]23号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切实抓好清理通信工具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纪办发电[1998]3号)和省纪委《关于限期完成我省清理通信工具工作的紧急通知》(粤纪传[1998]1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通信工具的管理,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廉政建设,参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粤办发[199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通信工具包括用公费安装、配备的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和无线传呼机。

  二、严格控制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不得将公费安装住宅电话作为一种待遇任意扩大范围,各单位将所有处级以上干部都纳入安装住宅电话范围的,必须坚决纠正。

  (一)今后不得再用公费为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下人员安装住宅电话,已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下人员的住宅电话一律作价过户给个人。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按电话初装费现行市场价的60%过户给个人。

  (二)住宅电话的费用补贴一律实行规定限额、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1、市级干部的住宅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局级干部每人每月120元,正处长(正主任)每人每月80元。

  2、少数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享受住宅电话话费补贴,但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单位行政编制总数的5%以内,话费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60元。

  3、离休人员按现职相应级别享受住宅电话话费补贴,退休人员从1998年9月1日起按现职相应级别住宅电话话费补贴标准的一半予以补贴。

  (三)今后,内线住宅电话拨打外线(市话和长途电话)一律按市里有关规定收费。

  三、严格控制公费为干部职工配备无线传呼机(BP机)。少数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享受无线传呼机台费补贴。无线传呼机每机每月台费补贴不得高于本市联网该类型机每月应缴费用数。

  四、无线移动电话话费补贴一律实行总量控制、规定限额、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一)不得将享受无线移动电话话费补贴作为一种待遇固定给领导干部。无线移动电话话费补贴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无线移动电话每机每月的话费补贴不得超过400元,并不准将话费补贴发给个人。

  (二)办案、接待等特殊工作部门,所需公用无线移动电话,是为了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其配备的数量,要从严掌握,不准发给个人专用。

  (三)凡是还没有办理将公费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过户给个人的单位,一律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包括入网费)的30%至50%,将无线移动电话作价过户给个人,不得任意降低处理价格。个人不要的,由单位收回在单位内部拍卖。

  五、少数人员确因特殊岗位需要,全年实际支出的通信费超过规定限额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财务主管部门核查,可据实报销。

  六、住宅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话费补贴,可每季度结算一次。

  七、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享受话(台)费补贴人员岗位调换,从调换岗位的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

  八、通信工具作价过户给个人所收回款项,一律上缴财政。

  九、今后,凡违反本规定安装、配备通信工具的,要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各区通信工具的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参照本规定制定,并报市纪委备案。

  十一、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单位清理整改工作必须在8月30日前完成,并向市纪委写出专题报告,届时没有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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