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第15期(总第147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8年政府公报 > 1998年第15期(总第147期)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深圳市执纪执法人员十不准》的通告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8-08-15 【字体:

深办[1998]21号

  为了严肃党纪政纪国法,对执纪执法人员实行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解决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执纪执法不严、违纪违法办案、执纪执法不公等问题,推动我市“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和两个文明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订《深圳市执纪执法人员十不准》。现通告如下:

  一、不准以冷淡、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对待来访人员。

  二、不准打骂、侮辱、欺压、刁难群众。

  三、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的钱物和吃请。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索贿、受贿。

  五、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六、不准着制服、开有执法标志用车、携带警械从事非公务活动。

  七、不准参与经商活动。

  八、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和充当保护伞。

  九、不准违纪违法办案、徇私枉法、泄露机密、谋取私利。

  十、不准诱供、体罚、刑讯逼供。

  对违反以上“十不准”的执纪执法人员,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的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直接领导的责任。各执纪执法机关要对照“十不准”认真检查本单位执纪执法情况,切实纠正存在问题,教育广大执纪执法人员秉公执纪执法、文明执纪执法。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发现有违反“十不准”的人和事,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附:投诉举报电话: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