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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8]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1998-2000年殡葬工作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1998-2000年殡葬工作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深圳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九五”规划》的要求,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法规,加快我市殡葬改革步伐,使殡葬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的依据
本规划以国家殡葬管理的方针为指导,以《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1994年),《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和《关于国家干部逝世后丧事从简办理的通知》(粤办发[1991]16号)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
二、规划目标
(一)火葬目标
深圳市殡葬火化率1998年要达到100%。进出境的尸体运输和管理由市殡葬管理部门严格审批,确保火化目标的实现。
(二)公墓建设和管理目标
全市规划兴建吉田公墓、大鹏湾华侨墓园、龙山墓园仙乐墓园、宝山墓园、西丽墓园等6个经营性公墓。宝安、龙岗两区要结合实际规划建设骨灰寄存设施(骨灰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倡导骨灰处理多样化,清理整顿公墓和乱葬坟岗(包括阴阳城),节约殡葬用地,保护土地资源。
1、除已规划建设的,不再批建新的公墓。经营性公墓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批使用墓地,不得扩建墓区。1997年7月普查登记的公益性墓地,由各区政府和有关村镇按要求进行规划,完善审批手续,逐步改造为骨灰寄存设施。任何公益性墓地都不准搞经营性收费,不准搞遗体土葬。
2、清理乱葬坟岗包括阴阳城。从1998年起,以区为单位制定清理方案,开展全市性的清理乱葬坟岗工作。首先,清理学校、住宅区周围及风景区内的乱葬坟岗,然后清理可开发地带的乱葬坟岗,力争到2000年全面完成清理乱葬坟岗工作。
(三)殡仪服务设施建设目标
1、火葬场建设。继续抓好布吉镇沙湾拖田坑市火葬场建设,在三、五年内不再规划新的火葬场。市火葬场到2000年发展到10台火化炉。据测算完全可以承担全市到2000年的殡葬火化业务。
2、殡仪馆建设。市殡仪馆争取1998年申报国家一级殡仪馆。拟在宝安区兴建一个殡仪馆,按国家一级殡仪馆标准进行规划,分步建设,争取在1998年底开展防腐、化妆、悼念、告别殡仪服务,以满足丧葬需求。
3、殡仪服务站建设和经营管理。为了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及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殡仪服务,从1998年起,宝安、龙岗两区要在市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筹办殡仪服务公司(站),逐步形成市区殡仪服务网络。
(四)丧葬用品管理目标
丧葬用品是办理丧事的必需品。我市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全市殡仪服务单位经营(宗教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全市城乡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坚决禁止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棺木的经营活动。
(五)殡葬法规建设目标
加强殡葬法规建设,是搞好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的有力保证,也是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正在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将于今年内颁布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完善对尸体,公墓建设、医院太平房、丧葬用品等管理办法,规范殡葬行为。
(六)殡葬管理队伍建设目标
各级政府要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区、镇(街道)殡葬管理人员,健全殡葬社会管理网络,提高和改善殡葬职工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各区要增加殡葬工作的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年度计划,从人力、财力上保证殡葬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殡葬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逐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二)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网络,加强殡葬社会行政管理和提高殡仪服务质量,严格查处违章违规的殡葬行为。宣传、财政、国土、建设、工商、公安、卫生、人事、农业、城管、侨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全面推进我市的殡葬改革。
(三)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四)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引导群众丧事简办,培养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新习俗。
(五)发挥殡仪服务单位的载体作用,创建文明窗口,为丧主搞好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