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8年政府公报 > 1998年第13期(总第145期)
深府[1998]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二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改革,开拓进取;要恪尽职守,勤政务实,服从命令,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努力把深圳建成一流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市。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机构的局长、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开深圳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工作。
六、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各组成机构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组成机构和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可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具体的管理规定。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会议和党组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区区长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通报国内外形势和重要情况。
(三)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听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六)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通知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区政府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指示,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二)总结上年度市政府工作情况,研究本年度工作安排。
(三)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和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等议案。
(五)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全市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六)讨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
(七)讨论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八)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九)其他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星期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十三、市长工作会议由市长或者副市长主持,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由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市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协调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的法规草案、规章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四)研究处理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五)研究处理组织实施根据市政府规定或决议需要办理的事项。
(六)研究协调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安排。
(七)研究落实中央、省有关领导和市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
(八)需要研究处理的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长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
十四、为加强党对政府的领导,保证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项决策的贯彻执行,市政府实行党组会议制度。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副书记、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大情况,研究重大问题,讨论重要人事问题和奖惩决定。
(二)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市政府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
十五、为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秘书长、副秘书长可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十六、市长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凡涉及经费安排的,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及专题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会议和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要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办理,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十九、精简会议,尤其要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部署全市性工作,贯彻重大政策和重要的改革措施。
(二)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凡行业、专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名进行表彰,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特殊情况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一般以发文形式表彰;确需开表彰会的,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应提前15天向市政府办公厅申报,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未经规定程序报批的会议、市直部门的业务性工作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限制参加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经费。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
文件审批制度
二十、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的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各种文件(电报)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己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四、文件签发:
(一)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通告,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省政府、中央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以及涉及有关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五)已经市长工作会议议定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属于办公厅业务工作范围的,或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同意的,可由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签发。
审签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签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
二十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安排,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行政规章,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或者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二十六、严格控制文件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发市政府文件;可以部门或几个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发简件、函件的,不发正式文件;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等答复的,不发文件。属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由职能部门自行发文,并注明“此件已经市政府同意”。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区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各区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登记承办,除市政府领导有特殊要求的或急件外,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不经市政府办公厅而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文件,领导秘书不予受理。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情况如实向分管市政府领导报告,由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九、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
政务活动及接待工作制度
三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礼仪。
三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以及接见、采访、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不题词或题名。
三十三、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新闻单位对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活动的报道,重要事项需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同意。
三十四、内宾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节俭的原则,对口接待,注重实效,做到礼貌、得体,具体工作按有关接待工作规定办理。
三十五、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出境事宜。
市政府组成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局级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章提出预审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并呈市长审批后,由常务副市长正式签批。副局级人员因公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呈常务副市长审批。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会见、宴请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核报市有关领导审定;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市政府外亊办公室审核后,呈市政府领导审定。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官方人员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三十七、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向市长请示,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三十八、各区区长出差(出访)、休假三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副秘书长、各部门行政首长出差(出访)、休假三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民主监督制度
三十九、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市政府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和议案,并报告办理情况。
四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听取市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及时办理市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