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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12期(总第1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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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禁鸣喇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8-06-30 【字体:

深府[1998]109号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减轻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创造优美安静的生活环境。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城区逐步禁鸣喇叭的通知》(粤府办[1998]22号)及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机动车禁鸣喇叭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禁鸣喇叭。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在2000年底前实行禁鸣喇叭。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需安装警报器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非执行紧急公务,禁止使用警报器。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专职和兼职司机的教育和管理,经常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文件,使其熟悉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严禁鸣喇叭、乱拉警报器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并应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要求对使用的机动车逐步落实安装禁鸣喇叭和使用警报器的控制器。

  四、要督促员工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纠查,凡驾驶机动车鸣喇叭被交通民警查获的,各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自觉接受处理;对被查获鸣喇叭三次以上的司机,单位不再聘用;对出面说情或阻挠交警执法的有关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严格执法,实行“严管、严抓、严罚”。对机动车鸣喇叭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实施禁鸣喇叭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对乱鸣喇叭的典型要给予新闻曝光。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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