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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12期(总第1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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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特区法规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6-30 21:27

名 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1998-06-30 【字体: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如下:

  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经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还营业执照”。

  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辆大修竣工未经噪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辆大修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并责令整改,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予以发还”。

  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外,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报刊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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