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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11期(总第1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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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8-06-15 17:2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8]5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8-06-15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地处温热地区,气候多变,进入夏季,各种疾病,尤其是急性肠道传染病易于发生和流行。根据监测报告,我市今年急性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时间早,波及范围广,病源复杂。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组织落实各项预防和控制疾病流行的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迅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动员社会各界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积极开展防病防疫工作。要强化政府职能,切实解决辖区疾病防治需要的人员调配、物质供应和专项防治经费,务必把疫情及其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当前,要对各项防治措施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及时补救。在疫情流行期间,应根据防疫工作不同阶段的特点和关键因素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力以赴,落实各项综合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一)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介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各工厂、工地、学校、饮食单位和外来人员聚集地的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社会群体的疾病防治整体水平。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疾病防治的指导工作。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各类医疗预防保健单位要加强疫情监测和传染病报告,加强疫点的处理和传染源的隔离,加强医院污水的消毒处理,防止医源性传播;要及时做好病人的隔离和抢救治疗,防止第二代病例的发生,减少死亡率。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饮食经营单位,尤其是街头饮食摊档、工厂食堂的卫生检查。要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对措施不落实,造成疫情流行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的《传染病防治法》予以严肃处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必须凭卫生许可证方可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工商营业登记手续。要针对疫情流行因素,加强对贝壳类海鲜的上市和饮食经营单位贝壳类海鲜食品销售的管理。

  (四)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旅业单位的管理。督促旅业酒店、旅游点主动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把住病从口入关。各类饮食经营单位要加强烹调卫生和食具消毒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防止疾病的食源性传播。

  (五)爱卫会要立即组织一次全市性的以清除垃圾、消灭苍蝇为中心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要组织居委(村委)会对辖区卫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六)城管部门要加强垃圾的清运和管理,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地下食品加工厂(场)、无牌饮食摊(店)的取缔工作。

  (七)水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和楼房二次供水的消毒工作,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疾病的水源性传播。

  (八)教育部门要教育学生并通过他们广泛宣传预防肠道传染病的知识,使防疫观念和自我保健知识深入千家万户,发挥教育先导的作用。

  (九)各级公安部门要配合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外环境改造和外来易感人群强制性防疫措施的执行。

  (十)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群众改善环境卫生,落实井水消毒措施,注意饮食安全,尤其要加强外来暂住人员聚居地的环境整治工作。

  (十一)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疫情的保密工作。全市疫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负责上报。

  三、各级政府要及时分析辖区的疫情和隐患,要与有关部门互通情况,统一部署,调整力量,切实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克服麻痹和畏难情绪,精心组织和落实各自的行政和技术措施,共同防止疫情的蔓延。

  四、市政府将于近期对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各区和市属各有关部门的专项防疫任务的完成情况,以推动和加强重点疾病的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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