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8年政府公报 > 1998年第11期(总第143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8-06-15 15:3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8]50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应当依法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我市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从1998年开始,到2001年底基本完成。力争使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在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以及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达到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我市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采取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步骤进行。
第六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确认按以下层次分级进行:
(一)市属资产经营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组织考核确认;
(二)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属下企业由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考核确认;
(三)中央驻深企业由财政部驻深圳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考核确认;
(四)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深府办[1997]96号)规定,由有关财政部门组织考核确认;
(五)区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及外驻企业、内联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考核确认,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考核确认。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和自行整改。如自行检查整改合格,可向考核确认部门申请考核确认,并向考核确认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自行检查整改的工作报告;
(三)考核确认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各考核确认部门应当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会计人员组成。
考核小组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对截止考核日前一年度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进行随机抽查,按照考核标准,对申请考核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第九条 各考核确认部门应当对考核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考核意见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三)考核结论;(四)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章等。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当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经考核或复核确认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条件的单位,由考核确认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
第十一条 各考核确认部门应当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业务档案,记载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申请考核单位会计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法律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虽建帐但长期不记帐、不对帐,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帐外设帐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帐簿记录不符,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申请考核前二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六)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而未审计的;
(七)使用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
(八)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
第十三条 对已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每两年抽查一次。抽查不合格者,由考核确认部门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整改,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取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第十四条 各考核确认部门可推荐比较优秀的单位参加全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优秀单位”评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优秀单位”由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并给予表彰。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优秀单位”称号并在近两年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中没有发现较大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具体工作由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确定年度重点检查名单时酌情掌握。
第十五条 凡经考核确认在2001年底前未获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的单位,工商、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其会计人员的会计证从2001年起一律不予年检,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将取消其会计证和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考核确认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考核小组成员,财政部门将取消其会计证和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单位对考核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考核确认部门申请复查。受理复查的考核确认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对其复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