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8年政府公报 > 1998年第11期(总第143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06-15 15:3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8]101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的实施方案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经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在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方面己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这种状况正严重阻碍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影响了城市的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认真贯彻今年4月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市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美化城市环境,加强城市管理,把我市建设成国际一流的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深圳市清理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清理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炬
副组长:陈玉堂、刘佳胜
成 员: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政府和市城管办、公安局、工商局、住宅局、教育局、建设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主任由庞成鸿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杨汉强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事务。
(二)此次清理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工作以各区政府为主,各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有关部门设在各区的派出机构,必须服从各区政府的领导,积极主动地配合各区开展工作。
二、查处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范围
(一)影响市容市貌,位于城市道路两旁的到期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
主要有:深圳机场到市区高速公路、深南大道、北环快速干道、罗沙路、沙盐路、文锦路、泥岗路、笋岗路、爱国路、人民南路、东门路、华强路,南油大道、南山大道、沙河西路、工业大道、107国道、深惠路、布龙路、平沙路两旁的到期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
(二)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政府己出让土地上的到期临时建筑或违法违章建筑,具体有:
1、红树林保护区内的违法违章临时建筑;
2、农科中心附近,原属康达尔公司的用地,现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带的违法违章临时建筑;
3、福田区冬瓜岭安置区,划给市住宅局作为福利房建设用地,该地块上到期的临时建筑;
4、银湖别墅区擅自加建、扩建的违法违章建筑。
(三)各住宅区内建筑物架空层擅自改变功能或将住宅区公共设施擅自改变功能的违法违章建筑。
(四)全市各类学校未经批准擅自破墙开店的违法违章建筑。
(五)建成区内建筑物顶层擅自扩建或搭建的出租用房、员工宿舍、酒楼等违法违章建筑。
(六)建成区内擅自占用小街、小巷、消防通道搭建的临时门店等违法违章建筑。
(七)村民私房超标乱建的违法违章建筑。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1、1998年6月10日前,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部署清理和拆除任务,并将工作计划和方案报送市清理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6月15日前,以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主层层召开动员大会,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3、各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地进行跟踪报道,大造声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统一的宣传口号,并制作标语张贴在主要公共场所。
(二)清理和拆除阶段。
1、影响市容市貌,位于城市道路两旁的到期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必须在6月底前全部清理和拆除完毕。
2、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政府己出让土地上的到期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必须在7月10日前清理和拆除完毕。
3、建成区内占用小街、小巷、消防通道搭建的临时门店等违法违章建筑必须在8月10日前清理和拆除完毕。
4、住宅区建筑物首层未经批准擅自将停车库改为其他用途的,各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在8月10日前自行恢复原使用功能。
5、各学校未经批准擅自破墙开店的必须在7月15日至8月10日前自行恢复原状。
6、建成区建筑物顶层私自扩建、搭建的违法违章建筑,各建筑物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在8月20日前自行拆除完毕。
上述各项如到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除。
7、未经批准新建、扩建私房的必须在即日起全部停止施工,等待处理。对己建的违法违章私房,各区政府在8月30日前提出处理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和评比
市清理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领导小组将于6月底对全市清理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进行中期检查,8月底进行终期评比,9月份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