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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10期(总第1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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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市199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劳动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8-05-31 【字体:

深劳[1998]95号

各区劳动局、盐田区人力资源局,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各计划单列单位及各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各企业: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每年调整一次的规定,我们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三项指标,对199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特区内1998年最低工资月标准为430元,折算成每小时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1998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330元,折算成小时工资标准为1.92元/小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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