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8年政府公报 > 1998年第10期(总第142期)
深劳[1998]95号
各区劳动局、盐田区人力资源局,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各计划单列单位及各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各企业: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每年调整一次的规定,我们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三项指标,对199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特区内1998年最低工资月标准为430元,折算成每小时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1998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330元,折算成小时工资标准为1.92元/小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