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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7期(总第1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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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8-04-15 12:2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8]2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8-04-15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古树名木是宝贵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是“活的历史文物”。保护古树名木对保护水土、调节生态、美化环境均有重要的价值,对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深圳更有意义。目前,由于少数单位和群众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缺乏充分认识,使得一些古树名木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加强对其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管办是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应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市城管办负责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与古树名木生长所在地单位签订保护养护责任书。古树名木生长所在地的单位,应认真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鼓励企业出资认养保护古树,并教育广大群众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三、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违章搭建、悬挂广告牌、拉电线、堆放建筑材料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违者由主管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如确需迁移的,要确定迁移地点,按程序报批,方能迁移。对擅自砍伐迁移者,由主管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过程应注意古树名木的保护,尽可能让古树名木得以保存。财政部门每年应适当安排一定的古树名木养护资金。

  六、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市民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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