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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7期(总第1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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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04-15 12:2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8]7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8-04-15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二届九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是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和全面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一个战略性措施。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工作的步伐,根据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和市委二届六次全会的要求,现制定放开搞活我市国有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前提下,紧密结合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优化资本结构,以使国有资产从小企业特别是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为重点,以转换经营机制为核心,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对国有小企业出售一批、兼并一批、公司制改造一批、破产一批,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放开搞活我市的国有小企业,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基本原则

  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目的在于“搞活”,关键在于“放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一户一策,鼓励大胆探索,大胆创新。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放开搞活的具体形式,力争有所突破,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把绝大部分小企业放开搞活。要在保证企业稳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下岗分流员工的安置。要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

  二、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范围和主要形式

  (一)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除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企业外,其他都属于“放小”的范围。资产经营公司应通过“放小”,逐步减少直接管理的企业户数,以腾出精力抓好资本经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大力实施“三个一批”战略。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三级企业,四级以下企业要坚决撤销,以缩短管理链条,改善经营管理。

  (二)主要形式

  1、出售

  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企业,可采取协议转让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企业产权。除国家法律、政策有规定的外,购买方不受地区、国籍的限制,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兼并

  效益好的优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与本企业行业或产品相关,能够形成功能互补的小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划拨、控股、承担债务等方式予以兼并。

  3、公司制改造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对小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制时要特别注意吸纳集体、私人、外商及其他经济成份的资本金,将小企业改组为混合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其他经济成份控股。

  4、股份合作制

  对拟转让的国有小企业,可考虑由企业员工购买本企业的整体产权,将其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分配形式为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

  5、员工持股

  有条件的企业可推行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并允许企业员工以资金、技术、管理人股。

  员工持股的具体操作依照《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执行。

  6、合资合作

  鼓励国有小企业通过引进国外资金、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按照国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法律,改制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7、破产

  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又无法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处置的小企业应实施破产。对这些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工业企业,要纳入兼并破产计划;对其它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

  除采取以上产权变动的形式外,还可以采取改变经营方式的办法,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

  8、委托经营

  对经营不善的国有小企业,产权单位可通过契约形式,将其委托给管理有方、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

  9、租赁

  在签定合同的基础上将国有小企业出租给法人或自然人经营。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承租权。承租者应交纳一定比例的风险抵押金。

  10、注销

  对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名存实亡的空壳公司,要依法予以清盘注销。

  除以上列举的十种形式外,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各种形式都可以采用。

  三、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关于出售国有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1、出售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作为确定产权出售价格的基本依据。企业的坏帐损失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从评估值中扣除。

  2、投入少、资产质量不高的国有小企业,允许实际出售价格低于评估值,实行随行就市定价。以拍卖方式出售的,拍卖的起价可以低于评估值。

  出售价格低于评估值的70%以下时,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对净资产接近于零或晕负数的国有小企业,可以象征性的价格出售。以象征性价格出售企业,一定要选择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资金和技术实力的购买方,同时购买方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受让企业的产权,并承诺向企业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以确保出售企业的生存发展。

  4、实行股份合作制,允许员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产权转让价款,首期支付不低于转让价的40%,三年内付清。一次性付清的,可给予30%的优惠。

  5、被出售企业员工的住房,已实行房改的允许一并带走;未进行房改的,出售前要完成房改。

  6、出售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出售交易应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由财政列支全额返还纳税人。

  7、除国家政策有规定外,被出售企业的经营范围、商号、商标、资质及特许经营权,原则上予以保留。

  (二)关于员工安置

  1、在“放小”时,改制企业原则上应接收原企业员工,以维护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凡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改制企业应继续承担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其程序办理。

  2、被出售企业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各项保险费等,从产权出售价款中优先支付。

  3、改制企业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龄累计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市劳动局和市社保局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4、设立再就业基金.该基金由劳动行政部门专项管理,并专项用于深圳户籍下岗分流员工的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基金从资产经营公司出售企业产权的收入和失业保险金中提取,财政也要拨出部分专项经费。各区应按此原则办理。

  5、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部门应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6、暂时无法再就业的下岗分流员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三)关于企业债务

  1、国有小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所涉及的银行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其他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2、被出售企业的债务由原产权单位担保的部分,原则上应转由购买方担保。确无法转移担保的,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视具体情况与债权人协商后,可在自愿基础上改由产权单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解除被出售企业该部分的债务关系,同时相应调整被出售企业的净资产及出售价格。

  3、被国有企业兼并的小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凡符合规定条件并纳入兼并计划的,按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关于税收

  1、连续两年亏损的国有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员工持股,可从改制之日起两年内全部或部分返还上缴的所得税。

  2、国有小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可按省政府的规定,原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3、优势企业兼并连续三年亏损的劣势企业,被兼并企业历年欠缴的各项税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缓交的照顾。

  4、对安置深圳户籍分流下岗员工超过企业原有员工总数20%以上的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其税收的减免,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五)关于历史用地

  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如未改变土地用途,可仍按划拨方式过户。

  (六)其它相关问题

  1、“放小”工作涉及的资产评估、交易、拍卖、公证、变更登记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2、出售企业产权的收入,由产权单位收取,除优先用于支付被转让企业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各项保险费外,应专项用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本金注入。

  3、对出售市属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审批,按市国资委颁布的《深圳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分级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工作由三家资产经营公司和各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放开搞活我市国有小企业的步伐和进程,成立深圳市“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联合审批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国资办、国税局、地税局、外商投资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劳动局、工商局、住宅局、社保局、产权交易所、公证处抽调专人组成,实行联合办公,统一负责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有关鼓励政策的落实和有关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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