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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5期(总第1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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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模范区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8-03-15 【字体:

深委[1998]18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

  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市人口出生率已从1979年的25.4‰。下降到目前13.0‰。左右,自然增长率从19.5‰。下降到目前12.0‰。左右;计划生育率从1979年的51.9%,提高到目前的 95%左右,多孩出生率由34.34%下降到0.5%左右。199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被评为广东省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目前,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由重点加强管理向加强管理与提供优质服务并重转变,由重点控制人口数量向控制人口数量与提高人口质量并重转变。为了早日实现我市计划生育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的目标,为第二次创业营造良好人口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六个行政区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模范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模范区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

  (二)计划生育基层队伍和宣传、技术服务两个阵地建设符合国家、省、市的要求。

  (三)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达80%以上。

  (四)区、镇(街道)、村(居委)均有一套符合实际的有效的完整的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

  (五)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和管理符合国家、省、市规定。

  (六)普遍开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效果好。

  (七)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无计划生育越级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八)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计划生育户“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生活有出路”。

  (九)各级计生协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活动正常,效果明显。

  (十)户籍人口连续三年、流动人口连续两年全面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指标任务。

  二、考核指标

  (一)人口出生率城区在12.5‰以下,农村在13.0‰以下;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1‰以内。

  (二)计划生育率城区达99%以上,农村区达97%以上。

  (三)城区无计划外多孩出生,农村区计划外多孩率不超过0.1%。

  (四)无非法收养他人子女。

  (五)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率达90%,已婚育龄妇女农村季度、城区年度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

  (六)计生手术无差错事故发生,术后回访率95%以上。

  (七)计生“五期”(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教育率达95%以上。

  (八)晚婚晚育率城区95%以上,农村区85%以上,无早婚早育。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证率达95%以上,持证率、验证率、已婚育龄妇女建卡率均达9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率85%以上,年度查环查孕率80%以上。

  (十)统计质量误差率不超过5%。

  三、申报程序

  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模范区活动,从1998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以区为单位参评。申报程序:一般于评选年三月份由区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计生办,经市计生办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于五月份组织考核验收。

  四、考核组织

  由市政府牵头,抽调计生、公安、卫生、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评定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区,按照模范区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逐项考核验收。具体考核操作方案由市计生办拟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审批和奖励

  计划生育模范区由市政府审批,每隔两年审批一次,每次审批名额一般不超过两个。评上计划生育模范区,市政府发给模范奖牌、荣誉证书,给区政府记集体立功,区委、区政府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记功,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其他有功人员由区奖励。

  六、命名管理

  计划生育模范区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命名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命名只代表一届荣誉,下一次命名时,不论是否被命名过“计划生育模范区”,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模范区基本条件和标准的,都可以申报。已获得模范区称号的,命名后如果工作停滞不前,甚至后退的,下一次将不予命名;命名后工作明显滑坡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模范区活动,保障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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