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第4期(总第136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8年政府公报 > 1998年第4期(总第136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8-02-28 10:16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办发[1998]1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8-02-28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

  《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深发[1997]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原则是:从严、务实、节俭。财政对会议费实行专项审批、会前预算、会后审计、大型会议专人监控以及会议费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议的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议分二类:一类会议包括全市性会议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全体会议以及由深圳承办的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二类会议指市直各系统、各单位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一类会议须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后由财政专项核拨经费;各单位承办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需要市财政资助的,主办单位事先须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财政方给予补助。二类会议经费由各系统、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经费中按规定开支,财政不予追加;特殊情况需财政补助的会议,须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财政方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会议经费预算的内容。向财政申请会议经费的预算,需包括: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地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的批件,承办上级会议的有关通知等。

  第六条  提倡会议不食宿,适当发放会议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确需住宿的, 应按规定开支,膳食尽量实行自助餐。

  第七条  各类会议住宿费、伙食费、杂费开支标准如下:

会议

类别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

伙食费标准(元/人天)

杂  费

标  准

(人/天)

住宿费

不住宿

交通补贴

伙食费

不就餐

伙食补贴

一类

230

100

200

100

80

二类

180

80

170

70

50

  第八条  各类会议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如下:

  工作人员会议费按正式代表的90%核拨。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100名代表以上的大型会议以及会期超过三天的会议,财政从严审批经费。

  第十条  提倡定点开会。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性会议应在政府属下的会堂、礼堂、剧院、迎宾馆以及单位的培训中心、招待所召开。会议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会议属大型会议。由财政和主办单位实行在规定的范围内招标定点召开。不得到旅游点召开会议,也不得将本市会议安排到市外召开。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发放会议礼品、纪念品。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