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第3期(总第135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8年政府公报 > 1998年第3期(总第135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02-15 15:03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发[1998]1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8-02-15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

  现将《深圳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我市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在改革行政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分开、加强宏观调控、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按照十五大精神和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市政府职能的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突出表现在行政审批仍然是政府直接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主要方式,审批事项过多,审批范围太广,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发育,影响了政府部门的高效运作和公正廉洁,也不利于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能力。为了推动政府职能的进-步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保证我市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次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进-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大改革力度,确定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调整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转移到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实施监督管理上来。加快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改革和完善政府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强监督,优化服务。

  二、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就要坚决放开,切实减少审批事项。

  (二)对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确实需要审批的重大事项,要依法审批,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三)加强对审批的后续监管,将政府管理的重点从日常审批转向依法监管。

  (四)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服务社会。

  (五)改革既要坚决、积极,又要稳妥、慎重,对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要争取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国家有关管理制度适当衔接。

  三、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中一些重大事项的审批。

  根据我市政府职能,为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下列事项必须由市政府依法审定,各部门依法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外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涉及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和文物资源等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3、涉及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事项。

  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关系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专营专卖项目。

  6、涉及市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和政府基金管理项目。

  7、涉及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8、涉及市属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9、涉及少数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和不宜进行招标、拍卖的少数进出口配额。

  10、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的定价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11、涉及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活动及重要建设项目。

  12、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13、国家和省委托地方政府代行的审批事项。

  14、其他由国家、省和我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从严审批的事项。

  (二)根据“三个有利于”的原则,从深圳的实际出发,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1、对国家和省(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部委,广东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及其部门,下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改变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

  ——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审批(包括审批、审定、批准,下同),只要求核准(包括同意、审核、审查、核定、核查、考核、核实等,下同)的事项,应取消审批,严格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制;对国家和省只要求地方政府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必要时实行备案制。

  ——对国家和省只要求地方政府审批,并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可取消审批,严格实行核准制;对国家和省既要求地方政府审批,又要求进行指标和额度控制的少数项目,应在严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对营利性项目的额度和指标,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管理方式进行分配。

  ——对国家和省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评定、确认、认定、认证资格和资质,或进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和指标控制,实行核准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承认其相应的资格和资质,或认定其合格。

  在国家已授予特区管理自主权和改革试验权的范围内,对国家和省要求审批的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并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取得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对国家明确要求审批,我市又必须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自行扩大审批权限部分应予取消。

  2、对我市自行确定的审批事项,应从实际出发,能取消的坚决取消,大胆放开。

  ——由市人大、市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审批事项,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审批事项的各项内容,并能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都应取消审批,或采取核准、备案制,或彻底放开。

  ——由市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予取消;若确需进行必要的管理,经市政府重新审定后,可改为核准和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三定”方案和《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中确定的审批事项,如果国家、省和我市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审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取消审批。

  ——同一事项,国内其他城市没有审批的,我市原则上也要取消审批。

  3、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政府进行间接管理。

  ——根据《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属于企业自主权的事项,应还权于企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1993年市政府五号令等有关规定,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自行恢复的审批均应予取消。

  ——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所有企业的股权、住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由上一级产权单位或股东会出具意见,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属于特殊行业的,报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应该由中介组织履行的职能,应根据中介组织发展状况,逐步转移给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依法监管。

  (三)对需要继续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

  1、规范审批事项

  ——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出明确的、具体的、详细的审批内容、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必须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对审批环节多、审批手续较复杂的,要依法进行清理,除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应参与审批;若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由市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在审批部门内部,应由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批,不得重复审批、多头审批。

  ——明确审批时限。每项审批必须科学、严格规定审批时限,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了审批时限,我市审批部门只应缩短,不应延长;若报送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答复,应追究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制订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每项审批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其中包括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审批时限等有关事项。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

  ——对由于职能不清、职责不明,而导致的多部门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的事项,由各部门将审批的理由和依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的决定。

  ——配合审批制度改革,对我市发布的各种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拟取消的审批事项若涉及市人大制定的法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修改。

  ——今后,凡是新增加审批事项,必须经过市政府审定,并形成法规或行政规章。

  2、改进审批方式

  ——本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的原则,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可采用一条龙审批方式。

  ——对审批业务比较多或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部门,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规范审批部门内部业务流程,简化手续,加强部门内部监管;已经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的,要进一步完善、改进。

  ——加快政府各部门的电脑联网,通过电脑互联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改进审批的技术手段,探索多部门联网审批的新模式。

  3、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各部门对每项审批,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并对违法审批、审批失误等情况,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制度,对审批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定的制度。

  ——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在市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和各审批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社会质询制度和人大定期检查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增加审批的透明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每个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应事先在新闻媒介上公吿,各部门必须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形成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对审批部门违反或拒不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市行政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

  (四)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制定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监管措施的,各审批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并尽可能通过市人大和市政府以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

  2、在审批部门内部,要根据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减少审批人员,加强监督力量,并在机构、人员和职能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审批人员和监察(稽查)人员必须分开,现在从事审批业务的监察(稽查)部门和监察(稽查)人员,必须限期调整。

  3、审批部门的监察(稽查)人员应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岗位交流, 并实行监察(稽查)责任制。

  (五)加强对核准事项的规范和监管

  1、对核准事项,应参照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原则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该保留的核准事项要继续保留,该取消的同样要取消,减少不必要的政府管理事项,切实加强监管。

  2、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核准变成审批。核准事项必须有非常明确、详细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审核部门就必须允许申报者实施申报事项,或承认其申报内容。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为了确保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采取以下配套改革措施:

  (一)进行政府机构改革

  通过审批制度改革,有些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将大大减少,部门职能也将有较大的调整,必然要求政府机构作相应地改革和调整。因此,在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应着手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进行收费制度改革

  我市之所以存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往往是因为审批与有关部门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审批收费。我们应借鉴外地一些城市的作法,将审批与收费分开,由市政府统一收费,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

  (三)修订“三定”方案

  审批制度改革后,政府职能、部门内设机构和编制也应作相应调整。因此,必须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结果,进一步调整行政机关编制,修订和完善“三定”方案。

  以上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在改革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由市委、市政府另行制定改革方案,并选择适当时机出台。

  五、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审批制度改革是对政府自身的改革,涉及到部门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顾全大局,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一)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8年2月-1998年3月),市委、市政府加强改革宣传,各部门认真学习,并成立各自的改革工作班子。

  第二阶段(1998年4月-1998年6月),各部门根据本方案所确定的改革原则,狠抓落实,提出本部门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及保留的理由和依据,制定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管的具体办法。对拟取消的审批事项,要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提出取消审批后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1998年7月-1998年9月),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改革方案进行初审,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阶段(1998年10月-1998年12月),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督促落实,年底组织检查验收。审批制度改革结果,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没有经过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审批项目,政府各部门将不再审批。

  (二)加强领导,推进改革

  为加强对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子彬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李容根 市委副书记

  李德成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谭国箱   市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宋枝旺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张思平 市体改办主任

  张  溯 市计划局局长

  陈锡桃 市财政局局长

  全汉基 市编办副主任

  郝珠江 市法制局局长

  傅伦博 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张思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市体改办、市编办、市法制局、市计划局、市财政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