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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01-31 17:5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8]24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出现毁林种果现象,有的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甚至山顶都种果,而且有蔓延的趋势,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直接破坏了生态环境。为了加强对我市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切实抓好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制度,坚决制止乱占乱用林地和毁林开垦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批准陡坡种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种果的业主,将由市、区有关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二、对在陡坡种果,影响生态环境及景观的,要严格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造成、谁治理的原则,采取不同治理措施和办法:
(一)凡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种果已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必须限期退果还林,种树植草,恢复植被;
(二)对果树已成林且生长状况良好、效益好的,由各区、镇政府及农林部门责令业主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植被,适宜种草的地方种上草皮,适宜植树的地方补植林木;
(三)对果树生长差、效益差的,由区、镇政府责令业主限期退果还林;
(四)对已在陡坡毁林开垦但还未种上果树的,一律停止种果,由区、镇政府收回,并由农林部门统一规划,植树造林。
今后,凡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一律禁止种果或其他农作物。
三、为做好交通要道和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景观保护工作,今后不准在高速公路、铁路和省、市主干公路两旁的山上种果,违者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