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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团联字[1997]27号
各团区委、团工委、资产经营公司团委,市教育局团委,各区劳动局、经济发展局、贸易发展局、工会,市属一、二类企业,市直及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深化“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更多更好地培养深圳二次创业和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所需的各类青年人才,现将《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规范》和《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评定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切实贯彻执行。
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培养和造就我市一代道德高尚、技能精湛、贡献突出的跨世纪青年岗位能手,为深圳的二次创业作好人才铺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35周岁以下青年员工。
第三条 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属职业培训内容,是培养现代合格劳动者的新型方式,是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
第四条 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岗位效益的青年员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成立由团市委、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经发局、市贸发局等五个单位共同组成的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团市委团务部,负责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
第六条 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是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单位的团组织必须从中发挥生力军作用,承担活动的日常管理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协同企业的党政领导、人事劳资、工会、教育及生产经营等有关部门互相衔接,各司其职,各尽所长,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成立由主管党政领导挂帅,团委、人事劳资、教育及下属生产经营部门(二级厂、公司)主要党政领导参加的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委员会,组委会挂靠在团委,负责具体事务。
第三章 培 养
第八条 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是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中心内容,包括岗位训练、导师带徒、技能比武、理论学习和创造发明等方式。
第九条 岗位训练是以岗位职业道德规范、岗位操作规范、岗位效益指标为依据,以增强岗位意识、提高岗位技能为主要目标,以在岗实践训练为中心环节,以评价、激励为重要保证,以岗位效益为检验标准的一种实践训练方式,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岗位训练是一种动态训练,应针对技术薄弱环节,根据生产实际,多种类、多层次、体现灵活性的进行。
(二)岗位训练主要通过拜师学艺法、互帮配对法、小组攻关法、推广先进操作法、自我测试法、达标验收法等方法来实现。
(三)岗位训练应体现本职性、周期性、层次性和指标化。
第十条 技术比武是在岗位训练基础上开展的竞技奖优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定期举办、全面发动、工种齐全、机会均等。
(二)以规范操作、工种要求为依据,有较完善的比赛规划和考核标准及权威性的评审委员会。
(三)与技术职称评定、物质奖励与精神荣誉激励相结合。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是指青年职工利用工余(不脱产)或专门时间(脱产)学习与岗位技术密切相关的理论与知识,促进整体文明水平的提高的一种培养方式,主要包括如下要素:
(一)理论学习分工余知识讲座与脱产专门学习两种,前者主要由团组织落实,后者主要由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后者还分为短期培训与学历成人教育两种。
(二)理论学习的内容应包括技术理论知识、技术进步信息、现代企业基本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创造发明是鼓励青工在岗位技术、岗位管理理论上进行的革新、创造、发明活动。主要以舆论为导向,以评比奖励为手段,以自发进行和组织攻关小组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 价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以各工种一般岗位规范、岗位标准为基础,并高于这一规范的青年岗位能手标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相适应的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青年岗位能手评价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岗位贡献等方面,把参与活动情况与实际效益结合起来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和评价应以基层单位(部门)为单位,逐月逐级依据与其对应的青年岗位能手标准,采用计分累计法考核。年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价考核,符合市、省、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准的,可依据企业的评审小组意见由企业推荐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各企业制定岗位能手标准,其方式、内容应与《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评定及奖励办法》(见后)基本要求一致。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对青年岗位能手奖励是激励青年立足岗位成才的重要手段。凡被评为企业以上各级青年岗位能手者,应通报表彰,企业应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在福利、分房、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技术水平高、成绩特别突出、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予以被格晋级晋职,高评高聘,并由劳动人事、团组织等部门输入人才库,列为企业人才后备队,企业推荐优秀青年入党、入团,推荐优秀人才上重要岗位时,应以青年岗位能手为选举对象。
第十八条 对被评为市、省、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依据有关奖励办法(另发),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凡被评定为各级青年岗位能手之后,在本职岗位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属本人主要责任者,应取消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撤除各项长期优惠待遇, 但已获得的物质待遇不必退还。
第六章 活动条件
第二十条 经费
企业应设立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基金,基金来源可以从教育培训费中列支,并可接受下属二级单位的捐赠,基金息金或年度可使用金额可按3∶7比例开支活动经费和奖励经费。对获得市级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从深圳市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社团
成立青年科技协会和青年岗位能手联谊会,依托社团开展技术比武、技术交流、理论研讨等活动,参与青年岗位能手考核、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地
建立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基地,形成以物质设备为保证,兼容培训、交流、联谊等多种功能,有经费、师资、资质等各方面保证的活动园地,可与教育培训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合并开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各区应依据本规范制定符合本区域、本企业实际的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规范细则。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亦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总工会、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评定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在技术理论(业务)和操作技能上,达到或超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岗位技术(业务)标准,并在岗位上为单位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员工。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青年岗位能手的申报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本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岗位文明,勤奋工作,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或文明礼貌、优质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三)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达到或高于所在岗位规范要求。
第四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评定实行比赛制与核准制相结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市级青年岗位能手:
(一)在全市性的各种技术(业务)竞赛活动中获得前三名者,或全市行业性的技术(业务)竞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者,或在省级和全国各种技术(业务)竞赛活动中获前六名者。
(二)在青工“五小”(小革新、小发明、小设计、小改革、小建议)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全国“五小”活动获三等奖以上者。
(三)业务技术、服务质量或技术成果在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处于市级领先水平者。
(四)在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中,有一项以上成果填补国内空白,并在生产中不同程度地推广和应用者(指独立或主要开发人员)。
(五)有一项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年创利税五十万元以上者(指独立开发或主要开发者)。
(六)在生产(工作)中发明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先进的生产(工作)方法并在本企业和行业推广者。
(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为确保企业安全、稳定、高质量、满负荷生产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生产岗位上连续八年以上无事故、无违章、无差错、无违法违纪者。
(八)在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得到市级以上技术评审机构认定和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者。
(九)有一方面的奇技特长,创造了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活动组委会核准认定者。
(十)获得高级技师职称者。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
第五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申报、评定程序:
(一)填写《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申报表》,由单位劳资(人事)、团组织维荐,党部门签署意见上报。
(二)推荐单位将申报的先进事迹和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上报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鉴定,经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委员会批准。
(三)对无法举行技能竞赛的行业、工种,活动组委会随时接受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实行核准制。
(四)青年岗位能手评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本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一)符合第二章的条件,通过申报评定程序,由活动组委会授予“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二)被授予“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者,由深圳市青少年事业发展基金会给予物质奖励。属于技术工种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晋升一个技术等级。
(三)被授予“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者,所在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转正、晋级、住房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获得“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者,如属非本市常住房籍,又符合招调工政策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市、区劳动局给予解决招调工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深圳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委员会。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