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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1期(总第1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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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四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8-01-15 【字体:

深府[199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治乱减负“切一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具体部署,市减负办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治乱清费减负大检查,对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现对清理出的46项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对这次取消的收费项目要认真对照检查,凡是项目名称相似、内容相同的收费都应取消,并同时公布废止相关的文件。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也不得变换名目、手法继续收费。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继续乱收费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51号令的规定,对乱收费单位及其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5日起执行。

附:

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目录(4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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