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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23期(总第1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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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7-12-15 【字体:

深府办[1997]1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价格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房地产价格水平的变化,及时掌握各类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国家决定在全国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我市的房地产业具有相当规模,建立房地产价格指数更有必要。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是国家健全和完善价格统计体系、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是国家首批确定开展这项工作的35个大中城市之一,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我市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

  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调查方案设计、价格汇总、指数计算由市统计信息局负责。

  二、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今年下半年进行房地产价格指数试编工作,从1998年开始正式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

  三、关于房地产价格指数体系的设置。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法要求,房地产价格指数包括房地产销售价格指数、房地产租赁价格指数和土地出让价格指数,这三套指数分别由价格总指数和分类指数构成。按统计报告周期分类,房地产价格指数划分为季度价格指数、半年价格指数和年度价格指数。

  四、关于房地产价格的采集。此项工作涉及到国土、住宅、建设、旅游等多个部门。价格采集点由市计划局、统信局、规划国土局、物价局根据调查方案确定。政府设立的各类房地产交易机构为固定的价格采集点,必须协助提供所掌握的各类房地产交易价格资料和土地使用权价格资料。凡被确定为价格采集点的单位,要遵守《统计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

  五、关于房地产价格指数的公布。房地产价格指数实行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市计划局、统信局、规划国土局、物价局每年1月、4月、7月、10月联合向社会公布上年全年和当年各季度及半年价格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将作为市政府调控房地产价格总水平的重要依据和调整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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