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7年政府公报 > 1997年第23期(总第131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7-12-15 15:4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7]130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粤办明电[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自查和整改。
第二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5日,市直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各区政府组织各区各部门、街道(镇),对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其中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检查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罗湖、福田、南山区政府检查各自所属的企业;蛇口、南油和华侨城三个工业区自行组织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12月下旬,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各区、工业区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是易燃易爆企业、乡镇企业、采石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特别要注意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以及近期未检查过的企业。
三、检查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组织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落实,各区、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上一级安委会。
(三)各区、市直各部门和各工业区应于12月26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安委会。
(四)各区、市直各有部门应于12月28日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的检查内容,准备材料,迎接省政府检查组的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粤办明电[1997]1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保元旦和春节期间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省政府决定从11月25日至明年1月20日期间,在全省开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的情况。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防火责任人履职情况;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普查建档、评估确认及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和实绩;
(五)对易燃易爆企业、乡镇企业、采石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站的防火安全或专项治理情况;
(六)安全生产的社会宣传和教育措施;
(七)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八)春运道路交通及水上运输的安全措施。
二、检查对象主要是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事故隐患严重的各类企业。
三、检查工作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由各类企业自查整改,并由各市和各行业部门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第二阶段,12月30日至明年1月20日,由省组织检查组抽检。
请各市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部署检查工作,检查情况于12月28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