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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21期(总第1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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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7-11-15 15:01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单位日常通讯工具的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文 号: 深办发[1997]37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单位日常通讯工具的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7-11-15 【字体:

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日常通讯工具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日常通讯工具包括公费配备的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二、从严控制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经单位领导同意,经费主管单位核准,正处级以上干部可以公费安装一部住宅电话,有内线电话单位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可以公费安装一部住宅内线电话。使用人调离时,须向原单位缴付电话初装费;离休时,原单位将电话过户给个人;退休时,原单位将电话按折旧时的市价折旧收费后过户给个人(住宅电话折旧期为8年)。

  三、严格控制公费配备移动电话和传呼机。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经单位领导同意,经费主管单位核准,处长以上干部可以公费配备一部移动电话,副处级以上干部可以公费配备一部中文传呼机,副科以上干部可以公费配备一部数字传呼机,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工作人员可以公费配备一部数字或中文传呼机。使用人调离或离退休时,原单位收回所配传呼机、移动电话或按使用年限和现行购置价折旧的残值收费后过户给个人(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折旧期均为5年)。

  四、从严控制日常通讯工具费用开支,实行定额管理。

  (一)住宅电话每月定额:市领导300元,局级干部200元,处级干部100元。以上话费含内线电话的市话话费。

  (二)移动电话每月定额:市领导700元,局级干部550元,处长400元。

  (三)传呼机每月定额:中文机75元,数字机35元。

  (四)定额内的通讯费由单位用公务费支付,节约不归个人,超额部分由单位直接从使用人的工资中扣除,每半年与使用人结算一次。

  (五)对个别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如通讯费超出定额标准,经使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经费主管单位核准后,可由公费支付。

  (六)副处以上干部离休的,住宅电话费按在职时的定额标准补助;副处以上干部退休的,住宅电话费按在职时定额标准的60%补助。离退休干部的住宅电话费补助,在离退休经费中支出,按定额标准每月与本人工资一起发放。住宅电话费由本人与电话公司直接结算。离退休干部的其它通讯费用自理。

  五、申请配备日常通讯工具时,经费主管单位必须对配备条件进行核准。核准内容包括:配备人员资格、移动电话规格、经费来源和费用等。

  六、严格控制办公电话费用开支。

  (一)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安装办公电话,没有与境外、市外进行经常必要联系的单位,不应开通长途电话。

  (二)单位电话严禁拨打声讯台,对违反者要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其补交费用。

  (三)因公因私使用长途电话,都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因私使用长途电话要交费。

  (四)各单位的外(内)线电话费,要逐月公布,实行公开监督。

  七、各单位要将公费购买的日常通讯工具纳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定的,须及时整改。

  八、凡遗失、人为损坏通讯工具的,使用人要支付60%的补购或维修费用。

  九、对本规定印发前已配备给个人使用而又不符合本规定的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和传呼机,可由本单位收回重新安排;也可按上述折旧年限,由个人补交一定安装、购置费后过户给个人。

  十、今后,凡违反规定安装、配备通讯工具的,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收缴和转卖有关通讯工具。造成行政经费严重超支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不予拨补经费,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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