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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11-15 14:5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7]250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7]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为了切实搞好1997年我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武捷思(副市长)
副组长:金长安(市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吴井田(市政协副主席)
陈应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锡桃(市财政局局长)
莫天松(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吴升文(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龚培连(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陈兆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庞邦和(市审计局副局长)
麦柱光(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华楠(市法制局副局长)
罗敬群(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米志明(财政部驻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专员)
张任锅(审计署驻深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
李 锋(罗湖区副区长)
陈淦棠(福田区副区长)
魏振雄(南山区副区长)
刘润华(宝安区副区长)
赖志平(龙岗区副区长)
李 添(市纪委机关党委书记)
王建中(市检察院税检处处长)
罗辅文(市人民银行副行级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为大检查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陈兆民(兼)
副主任:胡世文(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黄暹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蓝镇强(市物价局副局长)
程 新(市财政局财政监察处副处长)
各区和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在大检查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大检查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主动配合和支持大检查工作。
二、重点检查的内容及单位。重点检查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政府《关于清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33号)等精神,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采取虚开、伪造、非法印制或倒买倒卖发票等手段,偷骗各种税款的行为;
(二)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得税的行为;
(三)采取假投资、假联营、假集体、假技协等欺诈手段,截留、转移国家或单位收入的行为;
(四)现金管理混乱,白条列支、公款私存私分或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五)违规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问题;
(六)建设、国土、劳动等行政事业单位的乱收费行为;
(七)水、电、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八)中小学教育、医疗和其他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九)药品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十)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行为;
(十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单位,不依法按工资总额2%拨交,甚至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
(十二)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拖欠税款的问题,也要结合大检查认真清理,抓紧催收入库。
重点检查单位主要是:
(一)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和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
(二)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
(四)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大,问题较多,经过近两年专项检查仍不认真进行纠正的部门和单位;
(五)有水电、物业管理收费或代收费的部门和单位;
(六)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七)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三、政策规定和要求。1997年大检查必须坚决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大检查的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于企业单位在重点检查组进点检查前主动自查自报的问题,可以酌情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对逾期不缴纳税款的,要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把处理违纪事与处理违纪人结合起来。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以震慑违法乱纪者,促进执法环境和社会风气好转。
(三)重点检查工作中,各执法检查部门要注意避免重复检查。大检查期间由财政部及市大检查办公室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其他检查部门不得重复检查。审计机关今年已检查或正在检查的单位,不再列入重点检查。市国税局、地税局在与上述部门检查不重复的基础上按总纳税户数的40%比例安排重点检查。
(四)在重点检查工作中,市、区大检查办公室要精心组织,统一协调,充分发挥监督执法部门的作用,要吸收信誉好、管理较规范的社会审计机构参加大检查。
四、大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按照《通知》精神,今年大检查采取重点检查的方法进行。我市重点检查工作从10月中旬开始,至明年春节前结束。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和参检单位要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将书面总结于1988年2月底以前报市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1997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1997年大检查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检查时限。大检查从1997年10月开始,到1998年春节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和1997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这次大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在所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40%;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重点。(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二)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三)各级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四)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五)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六)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大,问题较多,经过近两年专项检查仍不认真进行纠正的部门和单位;(七)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八)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这次大检查继续授权地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对于拖欠税款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大检查进行清理,催收入库。
五、查处原则。大检查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各级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选择一些典型违法违纪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大检查查出的各项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优先缴入国库,如有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
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缴税款,必须立即上交国库,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组织领导。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大检查中,要重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有重点地分赴一些地区督促、推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要相应组派大检查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具体实施。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