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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16期(总第1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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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港自货自运厂车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7-08-31 【字体:

深府办[1997]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港深自货自运厂车(以下简称直通厂车)的审批与管理,适应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使有限的直通厂车指标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方便企业、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及优先办理条件。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和兴办并备下例条件的“三资”、“三来一补”企业,可申请港深自货自运厂车指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二)自产产品出口每月运输量超过120吨位或年出口产品总额600万港元以上(同一外商在深圳兴办多个企业的,其投资总额或运输量可合并计算)。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期没有违反国家税务、海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我市政府有关法规的。

  (四)“三来一补”业的申报条件按深府[1995]115号文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下例“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给予优先办理:

  (一)有利于开发、带动我市边远、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企业及列入市“同富裕工程”的企业。

  (二)市重点项目。

  (三)用于运输危险品、鲜活产品的特种用车。

  (四)年上缴所得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资”企业,年工缴费500万港元以上的“三来一补”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我市港深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申报。

  (二)凡具备申报条件的“三资”、“三来一补”企业,属特区内的直接向市经济发展局申报;特区外的分别向宝安区、龙岗区经济发展局申报,由区经济发展局初审后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批。申报吋,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三资”“三来一补”企业港深直通厂车呈批表》一式五份。

  2、批准企业成立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三来一补”企业需要报协议(合同)批准文件及附件。

  3、三资企业提交验资报告,“三来一补”企业提交银行结汇证明。

  4、海关核发的企业进出口集中报关单(半年)。

  企业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假冒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及分配的指标。

  (三)市经济发展局在收到企业上述申报材料或龙岗、宝安两区经发局的初审意见后,要及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在省政府分配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每月集中审理一次,根据一厂一车的原则,按照特区内安排50%,龙岗、宝安两区各安排25%的比例进行审批。经审核同意的企业由市经济发展局发给批文,企业凭批文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关等单位办理车辆及驾驶员入出境手续。企业在取得港深自货自运厂车指标后,应于半年内办理有关手续并投入运行,逾期者由市经发局收回指标。

  三、车辆后续管理与年审。

  为了切实发挥深港自货自运厂车的作用,使用厂车的企业,每年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市经发局报送有关车辆的使用情况。市经发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要认真做好车辆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加强后续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核意见,送公安交管局。对厂车闲置不用、运输:量长期(半年以上)严重不足、企业停业或已迁出深圳市(“三来一补”项目合同终止)以及私自转让、出租厂车的单位,由市经济发展局收回厂车指标,另行分配;对符合继续使用厂车条件的企业,签发同意继续使用的审核意见。市交管局凭经发局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厂车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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