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7年政府公报 > 1997年第16期(总第124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08-31 11:1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券)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7]194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
最近一个时期,我市一些单位擅自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券),且发卡名目繁多,发行数量较大。这种做法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税收和财务管理上的混乱,给偷税漏税以可乘之机,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
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券)。根据国发[1993]22号文件的规定,特重申并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要立即停止印制、发售、购买各种形式代币购物卡(券),商业企业不准用发售代币购物卡(券)的方式扩大商品销售,各单位不准到商业企业购买代币购物卡(券)发给职工或送礼,个人不准收受代币购物卡(券)。
二、对已经发放、使用的各种代币购物卡(券),限期在1997年12月底以前使用,过期作废。
三、为方便市民购物,支持商业企业扩大商品销售,减少现金投放,各银行要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银行卡进行购物消费。
四、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宣传媒介要对国家禁止印制销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券)的有关规定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卡(券),各发卡单位要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刊登使用购物卡(券)的截止时限。
五、各发卡企业不得借机哄抬物价,损害消费者利益,违者由工商(物价)部门予以查处。
六、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政府授权工商(物价)局全权负责有关监管和查处事宜,并设立举报电话,方便市民投诉.今后要把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卡(券)作为财税大检查的一项内容。
七、本通知下发后,仍发售、购买购物卡(券)的单位,一律按发生额加倍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