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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16期(总第1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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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08-31 11:07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创三优、争一流”活动暨第四届文明单位、文明市民和文明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文 号: 深委[1997]16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创三优、争一流”活动暨第四届文明单位、文明市民和文明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7-08-31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

  今年初,市委抓住迎接香港回归的历史机遇,提出开展“迎回归、创三优、争一流”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全市人民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了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整体文明程度,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机关作风有了明显转变,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社会秩序有了较大改观。最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迎接党的十五大创造文明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把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向深入。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年初开展的“迎回归、创三优、争一流”活动,纳入到“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之中,在全市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创三优、争一流”活动,重点解决文明言行、环境卫生、服务质量、交通秩序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把今年全市性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各项评比项目压缩简化,按新修订的评比条件,进行文明单位(即创三优先进单位,原定的创“三优杯”评比与评选文明单位合并)、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文明市民及文明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活动范围及标准

  评选项目为文明单位(创三优先进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文明市民、文明企业,具体参选范围如下:

  (一)文明单位(创三优先进单位)。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农村、部队等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其中企业首先要在创建文明企业中达标,其他凡是单独规划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的,要首先成为小区达标单位,才能参加文明单位评选。评选标准见附件一。

  (二)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凡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领导或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干部,都可以被评为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评选标准见附件二。

  (三)文明市民。凡是深圳的正式居民或在深圳市有合法居住权、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暂住人员,均可参加文明市民评选。评选标准见附件三。

  (四)文明企业。按照《深圳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九五”规划》,五年内,每年要有20%的企业达标成为文明企业。今年是第一年。评选标准见附件四。

  二、组织领导及评选程序

  (一)整个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为市文明委办公室。

  (二)文明单位(创三优先进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文明市民的初评推荐单位确定为以下十五个口:五个区委、三个工委、市教育局党委、三个资产经营公司、警备区、武警指挥部、驻港部队深圳基地。评选程序为:由文明委按十五个口分配评选指标(分配指标见附件五);各单位进行初评,提出名单后,将评选材料报送市文明办;市文明办审查材料、组织考核后,报文明委审查批准(其中文明市民还要经过全市群众投票选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进行表彰。

  (三)文明企业的评选审查,由各区委、工委和三个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为:各区负责区属企业。各工委和三个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属企业。此外,经发局负责三资企业,科技局负责高科技企业,工商局负责私营企业。

  文明企业审批权限分市文明委及各区委、工委、资产经营公司两级。市文明委负责全市的一、二类企业共46家企业的文明企业达标审批。各区委、工委、资产经营公 司负责所属一、二类企业的二级以下文明企业的达标审批,审批的结果报市文明办备案。

  三、时间安排

  (一)文明单位(创三优先进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

  初评阶段(8月)。各口按照市委文件要求,制定评选方案,开展评选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命名表彰一批区级、工委一级的文明单位及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

  评选阶段(9月——10月)。十五个推荐单位按照市里分配的名额确定名单,9月中旬前将材料报送市文明办。

  表彰阶段(11月)。经市文明委批准的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或奖旗(杯),并给予表彰。市的文明单位、文明市民表彰及经验交流大会拟于11月底召开。

  (二)文明市民

  1、初评阶段(8月中旬)。先由十五个推荐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推荐初选名单,于7月底将初选人员的简要事迹材料报市文明办;由市文明委根据初选人员的事迹确定出50名正式候选人。

  2、投票阶段(8月中旬——9月底)。将候选人事迹简介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电视台、深圳有线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公布,并在《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上印发选票,发动群众踊跃参加投票,对选中率达80%以上者进行抽奖。

  3、表彰阶段(11月)。根据投票结果并经市文明委审定,取前20名为当选的文明市民;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市民”称号,市长签发证书,颁发奖杯,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三)文明企业

  文明企业评选工作由各负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企业要被评为文明单位,首先要达标成为文明企业。达标企业由考核部门授牌和颁发证书。

  四、宣传工作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评选各阶段的活动,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搞好新闻宣传工作。

  配合全市表彰大会的召开,组织专场文艺晚会。表彰大会及文艺晚会实况,由电视台转播。

附件一

深圳市文明单位评选及管理办法

(根据深委[1995]34号文修订)

  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促进各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使文明单位的评选和管理工作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广东省委粤发[1994]16号文《广东省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我市开展“创三优、争一流”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单位的范围

  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在全市“创三优、争一流”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局、处级为主要评选单位,特殊的可扩大到科级,如公安局的派出所等)、企业(含集团、总公司的下属二级公司)、部队(连以上单位)和农村(以镇、行政村为主)等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二、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市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工作好

  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法制、形势政策教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认真组织开展“迎回归、创三优、争一流”活动,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

  (二)领导班子好

  坚持学习和贯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务实创新,勤政高效,反腐保廉,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较高;在全市“创三优、争-流”活动中,有主要领导亲自抓,责任明确,有创建活动计划和具体措施,经常进行工作部署、检查和总结,成效显著。

  (三)生产业务好

  干部群众富有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精神,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秀服务,生产和工作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良好,不出现非政策性亏损,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重大失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讲公德、守规范、树新风,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社会风气好

  认真学习和践行《深圳市民行为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文明新风普遍发扬。完成了“深圳市人口计划包干责任”的指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七害”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无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发案率达到安全文明小区标准要求,无群众性骚乱、械斗、闹事事件发生。

  (五)阵地设施好

  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建设,科教文卫体设施不断发展完善,积极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群众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六)环境建设好

  重视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达到国家和地方无污染排放标准。落实“辖区三包”责任制,单位管辖范围内无违章建筑,环境整洁卫生,无脏乱差现象,注重环境绿化,绿化工作达到安全文明小区标准要求。

  三、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一)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是:凡属创建范围内的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由本单位自荐或主管单位推荐,推荐向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评选、考核、验收,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和命名,同时报上级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文明单位的晋档升格要逐级进行。凡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必须从各区委、区政府或各工委、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命名的单位中产生。

  (三)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不搞平衡照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对个别在创建文明单位中做出突出成绩,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单位,各区委和各工委、资产经营公司党委的主管部门可随时向市文明办申报,经考核、验收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各区委和各工委对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每两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市里评选前进行完毕,以便为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奠定基础。

  (五)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实行届期制。文明单位每年考核一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通报。文明单位如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由命名机关酌情处理,或限期改正,或撤销其荣誉称号。

  四、文明单位的表彰奖励

  (一)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证书和牌匾或奖旗(杯),并给予通报表扬。

  (二)凡是连续三届被评上市一级文明单位的,由批准、命名机关给该单位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晋升一级工资,授予“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称号。

  (三)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搞好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文明单位的管理

  (一)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谁命名谁管理;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与推荐部门双重管理,以推荐部门为主;几级同时命名的由几级共同管理,以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二)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的办事机构负责。要建立文明单位的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的级别、性质、隶属关系、主要事迹和历次检查评比的情况等。

  (三)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每年要定期对其管理的文明单位检查考核一次,将检查考核的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并及时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四)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

附件二

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评选的范围要求

  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从下述两类人员中产生:

  (一)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单位领导干部

  (二)各级机关和基层单位负责文明创建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二、评选的条件要求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遵守国家法令,对我市开展的“迎回归、创三优、争一流”工作认识明确。

  (二)在“创三优、争一流”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工作积极,成绩突出。

  (三)思想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助人为乐,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四)工作积极、认真、扎实,忠于职守。

附件三

深圳市文明市民评选和奖励办法

(根据深委[1995]34号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市民评选活动,并使文明市民评选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文明市民评选活动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全市“创三优、争一流”活动的具体形式,是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重要步骤,是建设文明深圳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文明市民是涌现在各条战线上,在特区两个文明建设,特别是在全市性“创三优、争一流”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经市民民主评选,组织审查,市委、市政府命名的先进个人。“文明市民”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凡是深圳市的常住户口的居民、村民或在深圳市有合法居住权、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暂住人员,均可参加文明市民的评选。

  第二章  文明市民标准

  第五条  文明市民的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爱祖国,爱深圳,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遵守深圳市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艰苦奋斗。

  (三)弘扬深圳精神,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忘我的奉献精神,工作勇于创新,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

  (四)具有高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真诚友爱,助人为乐,有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见义勇为,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威信和较大的影响。

  (五)在全市“迎回归、创三优、争一流”活动中,在各自岗位中为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社会秩序和提供优质社会服务方面作出了贡献。

  第三章  文明市民的评比、命名

  第六条  文明市民评选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部门积极协作配合。

  第七条  文明市民评选坚持广大群众民主评选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文明市民评选每两年举行一次,评选活动必须依据以下程序进行:在群众民主评选基础上,层层推荐候选人报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根据推荐的候选名单,按评选条件和事迹材料筛选,确定若干名候选人报市委审查;正式产生的候选人事迹简介在报刊、电视台公布,采取公开投票或其它民主评选形式,根据得票数或评选结果,结合组织考察,最后由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授予称号。

  第九条  文明市民享受终身荣誉称号,一次当选后,不再参加下一届评选活动。

  第十条  为了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评选期间设投诉信箱和专线电话,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拉选票的,随时取消其参加评选或受奖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文明市民的奖惩

  第十一条  文明市民依据办法规定产生后,即由命名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对评选出来的文明市民,除了精神鼓励之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是干部、职工的,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是暂住人员的,给予调进特区常住户口的奖励。

  第十三条  文明市民如放松对自己要求,犯了错误,应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使其及时改正,如犯严重错误或有违法乱纪行为,应撤销其“文明市民”称号。撤销称号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五章  文明市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文明市民的日常管理工作,使其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文明市民的考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为了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实行档案管理。将文明市民的基本情况、事迹、考核情况分门别类列入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解释权具有与本办法同等的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深圳市文明企业评选标准

(根据深文明委[1996]8号修订)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完成各项任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当年企业无亏损(政策性亏损等除外),无偷漏税骗税行为。

  二、领导班子成员无经济犯罪和刑事案件及违纪行为;认真组织开展“创三优、争一流”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举,文明经商。重合同,守信用。讲究职业道德,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生产销值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文明生产。无违章搭建,无脏乱差现象,重视绿化工作,不污染环境。

  五、科技兴业,提高员工素质.重视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科学、规范、有序。

  六、严格执行《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依法解决劳资纠纷。

  七、职工遵纪守法,没有嫖娼卖淫、吸毒贩毒、聚赌现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达标。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八、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九、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附件五:

  文明单位(创三优先进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文明市民候选人名额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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