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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7-08-15 10:51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办发[1997]27号
主 题 词: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深发[1996]25号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改革中碰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尽早解决,保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财务问题
(一)涉及机构调整的事业单位,都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做好财务交接。成建制改变隶属关系的,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的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门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属撤销机构的,其全部资产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属机构撤并的,其资产全部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核准,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单位资产。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发[1995]7号)和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财预字第143号)精神,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中,除市深财证券业务部,特区报社印刷厂、深圳商报印刷厂的资产归市财政管理,领导班子由主管部门配备外,其他有市财政或有关主管部门资产投入的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时,市财政或原主管部门投入(含借款)资产以及产权属原主管部门的,应划回主管部门;经营性资产转入市国资办管理。其行政与机关脱钩,领导班子按企业领导的管理办法管理。
(二)在机构调整期内,撤销、撤并的事业单位,不再开支设备费、业务费和修缮费。其他财务开支仅限于支付财政规定的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房租、水电费等必需开支。
(三)撤销、撤并及改变单位性质的事业单位,资产清算及单位终结财务报表须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这些单位的领导人、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须经离任审计后方可分流。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纪律。原个人使用的单位财产一律催缴。不得在清算期间滥发奖金、实物和私分国家财产,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一)由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管理、经费渠道由财政拨款(含差额)改为自收自支的(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原一直执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并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可继续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范围和将来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但要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以及改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列入企业社会保险管理范围;这些单位原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相应由社保局直属保险处转入企业社会保险管理范围。
(二)在此次事业单位机构调整期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不作扣减。
(三)199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无论机构编制、经费渠道及单位性质如何调整,离退休费仍按原办法计算,由原经费渠道发放。1996年7月1日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之日止,退休人员退休费中基本养老金部分,按深府[1996]123号文规定的公式计发;另按原办法计算的退休费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原经费渠道发给。
三、关于职工福利房的分配问题
(一)撤销或改为企业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改原由编制部门管理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经费由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其符合福利房分配条件的编内职工(以1996年9月20日前市编制部门核准入编的名单为准,下同),可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申请福利房,逾期后申请资格自动丧失。改变事业性质的单位由本单位加意见后申报。
撤并的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符合福利房分配条件的在编职工,到新单位后,如仍在编内,可在新单位按规定申请;不在编,则其申请资格可延至1999年12月31日,逾期后申请资格自动丧失。
(二)由全额调为差额补贴或差额定项补贴以及由差额补贴调整为差额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因编制缩减而经编制部门核定出编的人员,符合福利房分配条件,其福利房申请资格可延至1999年12月31日,逾期后申请资格丧失;由全额或差额补贴调整为自筹的事业单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因本次改革,福利房申请资格受影响的编内职工,由编制部门、住宅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核准后登记造册,建立专门编制库,以便申请时核对审查。
四、关于人员分流问题
(一)撤销、撤并事业单位部主管部门应在系统内岗位编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分流人员的就业。
(二)分流人员要主动通过市场竞争就业,市人才大市场和市职业介绍中心要为这部分人员免费提供用人信息,接受求职登记,推荐就业。
(三)此次机构调整的事业单位中,符合现行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按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必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男年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20年的,本人自愿也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四)符合国发〔78〕104号文件有关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应该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五)因机构调整出现富余的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由事业单位到劳动部门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固定工还需补办全员改制手续,交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然后由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失业登记,进行择业指导和转业训练,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六)富余人员办企业,符合自然人股东条件和我市经济产业结构的,工商部门积极予以支持,办理经营手续。
为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在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关于社团组织划归民政局登记管理问题
(一)被收回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原有管理体制不变,民政和社团组织的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对社团组织实行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社会团体按经费自筹、人员自聘、工作自主的原则运作。其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我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其工资、福利待遇、政治待遇等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