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7年政府公报 > 1997年第14期(总第122期)
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7-07-31 18:18
名 称:深圳市劳动局关于1997年招调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深劳[1997]89号
主 题 词:
各区劳动局,各用人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的方针,继续深化劳动计划体制改革,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把搞好本市失业人员及企业富余员工的就业安置和内部调剂,与引进各类短缺的技能型人才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现就1997年招调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调工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
市劳动局对各区、各用人单位从市外招调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批或核准、统一管理,各区劳动局和计划单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招调工政策把关进入,并把招调工计划下达及执行情况报市劳动局备案,接受市劳动局的监督检查。
驻宝安、龙岗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招调工实行属地管理,由宝安、龙岗区劳动局安排招调工指标,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重点骨干企业招调工仍由市劳动局管理。
(二)先市内,后市外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深府[1997]19号),优先招用本市失业人员和富余员工,对可在市内调剂解决的工种岗位,一律在市内调剂,不再安排市外招调工指标。
(三)保证重点,鼓励先进,限制一般
在招调工指标投向上,对市列重点项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菜篮子工程企业,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企业以及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给予重点保对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准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优先扶持的行业企业给予适当鼓励,一般企业的指标总量控制线根据《深圳市市外招调工与企业规模效益挂钩方案》(见附件一)确定。
(四)分类调控
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全市岗位余缺情况,1997年招调工按紧缺、优先、控制、禁止四类工种(专业)进行调控。(工种专业目录见深府办[1997]54号文)
(五)市场配置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997年招调工计划指标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配置,具体办法如下:
1、对符合我市招调工条件的拟招调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核准下达招调工指标:
(1)高级技师、技师以及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高级技术等级的员工;
(2)从事紧缺工种并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中级技术等级的员工;
(3)获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员工,或经有关部门认可有特殊贡献者;
(4)取得深圳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员工;
(5)在深圳市劳动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6名的员工;
(6)获得“深圳市十佳外来青工”荣誉称号的员工。
2、因夫妻分居申请调人的拟调对象按《1997年夫妻分居员工评分办法》(见附件二)统一计分排序,根据分居调入指标数量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调入对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又符合我市夫妻分居调工基本条件的可不经排序,直接核准调入。
(1)高级技师、技师以及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高级技术等级员工的配偶;
(2)具有国家认可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的配偶;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的配偶;
(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5)属技能型人才,并参加深圳市劳动局招调工考试合格;
3、除核准招调、夫妻分居及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其他拟招调对象均须参加深圳市劳动局统一组织的招调工考试,在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择优招调。
(六)驻军随军家属和义务兵就业优先安置
根据《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用人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驻军随军家属及深圳籍复员退伍军人的义务,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区计划和劳动部门给予保证,不占用接收单位本年度市外招调工指标。
二、招调工计划立户单位
下列单位可申请招调工计划立户: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一级企业;
(二)正式注册的股份制企业;
(三)经市计划局列入当年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经市经发局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
(六)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增员的社会团体;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驻深、内联单位;
(八)外商投资企业;
(九)私营企业(含民间科技企业)及其它企业。
三、招调工对象基本条件及员工市内流动
(一)市内招收合同制员工及员工流动
1、招收特区内常住户口居民不受计划指标的限制。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情况确定招工数量,自行组织考核,按劳动管理关系分别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就业登记手续。
员工在特区内流动不受行政区域、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限制。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管理关系分别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再就业登记手续。
2、招调宝安、龙岗两区常住户口居民进入特区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两区城镇商品粮户口5年以上;
(2)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好;
(3)招工不超过30周岁,调工不超过40周岁;
(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
(6)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二)从市外招收合同制员工基本条件
1、具有城镇商品粮户口;
2、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好;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内(大专以上学历的可放宽至30周岁);
4、未婚;
5、紧缺、优先工种(专业)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控制工种(专业)中专、中技毕业以上学历,其中中专、中技学历者限地级市以上学校毕业生,应届职业高中、技校毕业生须具备“双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
6、本人所学或从事的工种(专业)与招人拟安排的工种(专业)对口;
7、身体健康;
8、参加深圳市劳动局统一组织的招调工考核合格,或符合从规定的免试条件。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员工,除符合以上2-8项条件外,还应符合农村招工政策。
(三)从市外调工的基本条件
1、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好;
2、原来从事或所学的工种(专业)与调人拟安排的工种(专业)对口;
3、紧缺、优先工种(专业)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控制工种(专业)中专、中技毕业以上学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后参加工作1年以上,中专、中技学历的毕业后参加工作3年以上,高中学历的毕业后参加工作4年以上;
5、中级技工年龄不超过35周岁,高级技工、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技师或我市短缺的高级技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6、身体健康;
7、已婚员工,其配偶必须符合从市外调工基本条件和计划生育规定,随迁子女原则上为1名。办理单调时,按照“先男方,后女方”的原则先调男方。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原单位是干部身份的,按照“先干部,后工人”的原则先调干部一方;
8、调入前在地级市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从事紧缺工种或特殊行业的部分工种(专业)员工,经同意后,可在县级(县级市)单位调入;
9、参加深圳市劳动局统一组织的招调工考核合格,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四)解决长期在深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招调工的基本条件
1、进入深圳工作时的年龄应符合现行市外招调工规定的年龄条件;
2、拟招调人员必须在本市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中级以上技工或大专以上学历者,在本市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年;初级技工或中专、中技学历者,在本市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年;高中学历且从事技术工种的,在本市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4年;
3、在本市连续工作期间,应按所属劳动管理关系在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在现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
4、符合从市外招调工的其他基本条件。
(五)解决夫妻分居调工的基本条件
1、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好;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符合分居核准调入条件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具有国家认可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技师的配偶,年龄可再适当放宽;
3、参加工作3年以上;
4、接收单位必须确有工作岗位安排,并签订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随迁子女原则上为1名,如确有2名子女,必须提供准生第二胎的有关证明材料,从严控制调入。
6、身体健康。
四、招调工考核
(一)考核组织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26条规定,全市的招调工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统筹管理,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1、拟招调对象均应参加招调工考核,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者除外。
2、拟招调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
(1)配偶已迁入深圳经济特区常住户口的;
(2)户口在宝安、龙岗区的;
(3)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5)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6)取得深圳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且所从事工种属于招调工工种范围的;
(7)在深圳市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市级比赛前6名,区级比赛前3名的;
(8)深圳生源的中专、中技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9)符合市场配置属于核准下达招调工指标(3)、(4)、(6)项的人员。
以上(3)至(9)项应向市劳动局调配处或就业处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三)考核标准
招调工工种按照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级工应知、应会的要求进行考核。没有部颁标准的工种,以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岗位规范》中相应标准进行考核。优先专业按中专、中技学历要求进行考核,控制专业按大专以上学历要求进行考核。
(四)考核办法
1、全市招调工考核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统一发证。
2、今年在电工、制冷、钳工等35个工种中(其中有27个属招调范围工种)继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允许应知或应会单科考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鉴定合格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3、招调工考核同一批(次)的应考项目各科及格视为合格,招调工考核不设单科补考。
4、工种的应知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应会考试采取实际操作的形式进行(因受设备、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的工种,可采取笔试或其他方式进行),优先专业和控制专业进行专业理论和相当于高中毕业水平的外语考试。
5、应届中专、中技毕业生的招工考试,应会项目可在实际操作、机械制图或外语中任选一项。
6、拟招调对象报名参加招调工考试须经用人单位批准,并须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市职业技能鉴定、招调工考核报名中心报名。报考电工、电焊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电梯安装与维修工、架子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汽车驾驶员、内燃机车司机、船舶驾驶员等特种作业工种的,还须持有效的《操作证》。
7、拟招调人员(含免工种专业考试者)均应参加综合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合格证明。
8、招调工考核合格证明、综合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当年度有效。
五、招调工管理措施
(一)凭岗位资格证书到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工业务。
用人单位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工业务的劳动管理员,均需参加市劳动局举办的深圳市劳动管理员岗位资格培训,凭岗位资格证书办理有关招调工手续,各处(科)不受理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员以外的人员办理招调工手续。
(二)使用《劳动计划管理手册》,实行全过程管理。
《劳动计划管理手册》是用人单位申报招调工计划、办理招调工手续的书面凭证,也是市劳动局检查招调工计划申报及执行过程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各用人单位应按《手册》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综合计划处不发放与指标下达内容不符的指标卡。
(三)全面采用电脑报盘,实现一盘通。
招调工单位统一采用市劳动局信息中心提供的专用电脑软盘,凡申报、更改计划、提交专题报告、报送招调工材料均须通过电脑报盘。
(四)实行值班制度,进行程序化管理。
招调工各业务处(科)设置业务值班室,值班员必须由本局公务员担任,实行挂牌办公,用工单位所有有关招调工的材料的报领及查询事项,均由值班员处理。
(五)建立发布反馈制度,实行公开化管理。
在招调工计划指标下达和批准招调工通知发出之前,市、区劳动部门应将拟下达指标和拟批准招调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公布于众,各招调工单位可凭磁卡在市劳动局大楼内的触摸屏中查询。
六、招调工纪律
(一)劳动部门在招调工审批和办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实行签字负责制,招调工审批的文字材料中,属审批部门审查或签发的,经办人或批准人均需签字,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发现违反招调工规定办理手续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直接责任人:
1、不严格审查招调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
2、参与弄虚作假或不如实反映审查情况的,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3、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交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和司法机关处理。
(二)用工单位在报批过程中实行经办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单位申报材料没有以上人员齐全的签字,劳动部门拒绝办理有关手续。发现用工单位有下列违反招调工规定行为的,按深劳计[1994]230号文的规定处理:
1、空挂招调工入户;
2、不如实反映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市外招调工指标;
3、伪造或涂改员工档案材料或户粮迁移证;
4、为被招调人员出具不符合真实情况的证件、证明;
5、不如实填写招调工材料或签署意见;
6、冒名顶替招调人员;
7、不按规定公布招调工条件、指标和审批结果;
8、为非管辖范围的外单位代办招调工手续。
(三)招调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工手续:
1、不如实申报有关材料;
2、在参加招调工考核或体检过程中舞弊;
3、在招调工工作过程中诬告他人;
4、向有关人员行贿。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
深圳市市外招调工与企业规模、效益挂钩方案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新机制,逐步实现我市劳动力资源配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针对上年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出现的企业间招调工数量不平衡及考核指标单一等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企业的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劳动管理情况为依据,按照保证重点、鼓励先进、限制一般的劳动力市场配置原则,合理调控劳动力资源的分配。
(二)引进激励机制,鼓励公平竞争,按照企业规模大小,效益水平高低和劳动管理的优劣确定招调工数量的上限,促进企业提高效益水平和劳动生产力。
(三)逐步建立较为科学的、公正的、公平的企业劳动用工评价系统,实行统一的考核评定体系。
二、挂钩办法
本实施方案是根据企业的有关经济指标,采用统一的数学模型测算规模与效益水平,通过对劳动管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调整系数计算企业的最后得分,按每一企业的得分情况和实行市场配置的用工数量,计算每一企业市外招调工的控制线。具体指标设置与计分定量方法如下:
(一)指标的设置及确定调整系数的原则
①、规模指标的设置
规模指标的设置包括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交利税)、销售(销售额、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计算规模得分主要突出净资产和利润总额两项指标(两项指标权重合计占50%)。具体指标特征及权重系数见下表:
②、效益指标的设置
效益指标包括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人均利润及销售利润率。指标特征及权重系数见下表:
各项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③、确定调整系数的原则
1、执行劳动工资政策因素系数
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两个低于”原则,则该系数取值为1。
基本能遵守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和法规,违反“两个低于”原则,情节较轻,则该系数取值为0.8。
对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和法规执行不力,则该系数取值为0.4。
不执行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和法规,严重违反“两个低于”原则,则该系数取值为0。
2、经劳动监察部门检查的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因素系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规范用工行为,及时办理用工手续,签定劳动合同,未发生工人投诉或集体上访事件,劳资关系良好,则该系数取值为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规范用工行为,未及时办理或只办理部分劳动用工手续,或未及时签定或只签定部分劳动合同,存在一定劳资矛盾,有工人来信来访投诉,但未有集体罢工或上访,则该系数取值为0.8。
企业基本没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规范用工行为,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达:20%以上,工资福利待遇差,经常发生劳资纠纷,并导致工人集体上访或投诉较多,经劳动监察部门批评教育后,整改速度较慢,则该系数取值为0.4。
企业无证经营;私招滥雇劳务工达30%以上;不签定劳动合同;劳资矛盾突出;工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经常发生集体罢工、上访事件;违反上述一项者,则系数取值为0。
3、交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因素系数。
失业保险参保率为100%;当月按时缴纳保险费,则该系数取值为1。
失业保险参保率为80%以上;当月按时缴纳保险费,则该系数取值为0.8。
失业保险参保率为60-80%;三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险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该系数取值为0.4。
失业保险参保率为60%以下;半年以上未缴保险费,则该系数取值为0。
4、报送有关劳动用工报表因素系数
按规定及时、准确、规范报送各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并进行文字分析和情况说明,则该系数取值为1。
按规定及时、准确、规范报送各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则该系数取值为0.8。
不能按规定及时、规范报送各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或多次催报后才报送报表,则该系数取值为0.4。
没有按规定报送各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或虚报、瞒报报表,则该系数取值为0。
5、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因素系数
没有发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聘用专(兼)职注册安全主任,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则该系数取值为1。
有重伤事故,该系数取值为0.9。
没有注册安全主任,该系数取值为0.8。
有死亡事故,该系数取值为0.5。
有死亡和重伤事故,未聘用专(兼)职注册安全主任,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则该系数取值为0。
④行业系数
(二)计分定量的步骤与方法
①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效益水平计算基本得分:
※设定某项指标最大值得分为满分
某企业基本得分=(规模指标得分×40%+效益指标得分×6O%)×行业系数
②按照调整系数中各项因素的确定原则评定相关因素系数。如出现某项系数为零,则取消该企业当年度招调工资格;在无出现零系数的情况下按下式计算调整系数:
③计算企业得分每分所含的用工量:
④计算企业市外招调工数量的上限:
某企业市外招调工量上限=企业基本得分×调整系数×每分值所含的用工量
三、方案的实施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凡在市管单位申请用工并立户的市属、驻深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单位、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含民科企业)。
(二)为充分贯彻落实保证重点、鼓励先进、限制一般的市场配置用工原则。市列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公共交通业、能源、基础产业、菜篮子工程企业、特办企业的用工,原则上不受用工量上限的控制,超用部分在预留指标中安排。对计分排序落后的企业视情况严格控制用工或取消招调工资格。
(三)各项经济指标须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证,员工总人数和平均人数按上年末统计报表数填报,资料的口径应与统计局一致。
(四)本方案确定的用工量上限不是下达的计划指标数量,是企业参与市场配置(包括公开考核、免试招调、招聘;不包括分居、核准调入指标)招调总量的控制线。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体系的公正严明,方案的实施将根据数学模型,采用计算机运算程序对各企业进行计分确定控制线。
(五)用工控制线在企业用工计划申报的截止日期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过计算,逾期申报单位不再受理。规模、效益指标在用工申请中调查取得,调整系数中各相关因素系数由市劳动局各有关处室根据制定的原则进行评定,并在计划申报截止日期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输入电脑以便评分。
(六)因挂钩指标是根据上年情况确定用工控制线的,故新办企业参照同类企业情况另行确定。
附件二:
1997年夫妻分居员工调入评分办法
一、因夫妻分居申请调入员工,应符合本文规定的调工条件。
二、市劳动局在市政府下达的夫妻分居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根据以下的评分标准,对因夫妻分居拟调入员工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分排序,确定调入对象。
三、1997年度的评分标准如下:
(一)分居时间:每分居1个月2分(计算分居时间的最后截止月份统一为1997年12月)。
(二)拟调入者本人学历:研究生12分、大学本科10分、大专8分、中技(中专)6分、高中4分。
(三)拟调入者本人职称:中级15分、助理级10分、员级5分。
四、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调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