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7年政府公报 > 1997年第14期(总第122期)
深府办[1997]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财监字[1997]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作为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1996年成立的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要继续履行职责,发挥好领导、组织、协调作用。
二、今年的清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五部委规定的时间、要求、进度进行。清查工作的重点范围:一是五部委文件规定的公安、工商、民政等系统,抽查面不得低于30%;二是在1996年清查中违纪问题较多、清查不彻底的单位;三是预算外资金数额大、未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四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单位。
三、重点抽查工作于6月中旬开始,抽查的内容:
(一)1996年清理检查工作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有无重大遗漏,上报的清理检查统计报表有无瞒报、漏报等问题。
(二)1996年清理检查出的违纪问题是否按国家规定予以纠正,包括应当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擅自设立的基金、收费等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或停止执行;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资金是否已全额补缴入库;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已全额缴入。
(三)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预算,有无游离于预算管理与监督之外的问题。
(四)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有无拖欠、截留、坐收坐支的问题。
(五)政府从收费中核拨给单位用的资金,单位或部门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有无挪用、滥支或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收费、基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七)有无继续越权或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有无继续提高标准收费。
(八)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各区、市政府直属各部门要组织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项目的清查质量进行抽查,对去年重点检查单位执行清查办下达的《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整改情况报同级清查办。对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单位,要认真督促落实,规范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对抽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五部委《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财监字[1996]26号)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199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对问题的处理要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对下列情况和问题要从严处理:
1、拒不纠正去年重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继续违规违纪的;
2、不配合检查,甚至故意刁难,转移账户和资金的;
3、违反财务制度规定、超范围使用预算外资金,以及违规借出造成损失的;
4、预算外资金管理混乱,帐目不清,甚至根本没有建账管理的;
5、对影响群众和企业切身利益、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6、凡涉及贪污、挪用预算外资金的,要一查到底,并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下列情况和问题可以从轻处理。
1、主动自查并全力配合重点抽查的;
2、对去年查出的问题正在进行整改的;
3、对由于管理体制问题而形成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违规,但账务清楚,支出合理的。
六、为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对去年已重点检查没有发现问题、今年又无举报的单位,可不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请各区、各部门将清查情况于1997年8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清查办(设在市财政局),以便汇总上报。
关于继续开展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财监字[199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一定成效,初步实现了“基本摸清底数,严惩违纪行为,遏制滥设基金、收费项目和滥花乱支预算外资金的势头,奠定管理基础”的阶段性目标。根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1997年要继续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为了深化工作,巩固成果,切实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重点抽查与惩治违纪、抓建制与促整改同时并举的方式进行,继续把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作为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内容,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努力实现“深化清查工作,巩固清查成果,促进制度落实,纳入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
二、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坚持重点抽查和整章建制相结合,标本兼治,逐级落实。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直接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等方面力量,对电力系统和地方各级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简称“三电”)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其中对电力系统的抽查,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结合4月份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电力系统1996年解缴“两税”情况的专项检查一并进行。
(二)地方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组织财政、物价检查、审计、监察等方面力量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统和1996年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较多、清理检查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在1996年没有进行重点清查的单位中选择一部分进行抽查。其中,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统的抽查面不得低于30%。
(三)抽查工作采取同级抽查和上级抽查下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将继续组派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开展工作,并就地选择部分重点单位直接进行检查;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也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地方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都要组派抽查组,直接对下级单位进行抽查。
上级抽查下级的重点是公安系统,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其他单位。
(四)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抽查工作,由审计部门结合同级预算执行审计一并进行。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准备并组织开展抽查的同时,要抓紧做好预算外资金建章建制和规范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层层抓好国务院《决定》及财政部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和健全中央与地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预决算审批制度,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要继续抓好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落实工作,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组织开展抽查要以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有无重大遗漏,上报的清理检查统计报表有无瞒报、漏报等问题。
(二)1996年清理检查出的违纪问题是否按组织清理检查机构下发的《处理决定》或国家规定予以纠正。包括应当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擅自设立的基金、收费等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或停止执行、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资金是否已全额补缴入库、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已全额缴入;有无继续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等问题。
(三)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纳入财政预算、有无游离于预算管理与监督之外的问题。
(四)是否按规定清理归并了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征收的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有无拖欠、截留、坐收坐支的问题。
(五)征收(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有无挪用、滥支或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有无违反将预算外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问题。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问题。
四、开展抽查工作的时间,除电力系统外,均从6月初开始,8月底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事机构须在9月底向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报送书面总结和抽查统计汇总表(另行布置)。书面总结报告应当包含组织抽查情况、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情况、1997年抽查中发现的新的违纪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对抽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依照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财监字[1996]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顶风违纪或拒不纠正问题继续违纪的,要从重从严惩处。
六、1997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继续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1996年开展清理检查的组织格局不变。地方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继续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等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要围绕整顿经济秩序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把处理违纪问题与处理责任人员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监察部门要积极选派人员参加抽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涉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事项时,各商业银行要密切予以配合。要认真总结1996年清理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统一各方面的思想认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和鼓励群众举报,提供查处线索,并积极为新闻媒介参与监督创造条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财政、计划 (物价)、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查与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中,把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安排进行。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