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7年政府公报 > 1997年第13期(总第121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7-07-15 17:2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市区内悬挂、张贴、涂写临时宣传广告的通告
文 号: 深府办[1997]73号
主 题 词:
为了净化市容,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市区内悬挂、张贴、涂写临时宣传广告的通告如下:
一、除遇重大节日或全市性重要活动,经市城管部门统一布置悬挂宣传广告外,其余时间禁止在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绿篱、树木、交通护栏、道路、桥梁等处悬挂各类条幅、标语。
禁止在上述地方张贴、涂写、刻画单位名称,求租、出租、上门服务、寻人启事等广告。各类布告、通缉令等只可在宣传栏内张贴。
二、禁止在市区内公共场所插放、拉挂或悬挂彩旗、气球等宣传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逢重要庆典需设置时,应经市城管部门批准。
三、不准升挂破损、污损、褪色及不合规格的国旗,禁止用国旗做广告。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城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强行拆除违章设置的宣传品。对乱张贴广告留电话、传呼机号码的,由电信部门给予暂停通话、停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