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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7]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市国资委统一、高效、权威、科学地进行决策和行使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职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是在深圳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
第三条 市国资委委员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从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经发局、贸发局、运输局、建设局、计划局、工商局、监察局、审计局、统信局、法制局、市委组织部、国资办、体改办、证管办、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及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主要负责人中委任。
第四条 市国资委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主管工交、商贸的副市长,主管财政、金融的副市长兼任。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形式进行。
会议审议是市国资委的主要议事形式。市国资委会议因故不能举行时,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中紧迫的重大事项,可以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国资委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市国资委例会每年举行四次,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市国资委应举行临时会议:
(一)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提议举行;
(二)五名以上市国资委委员联名提议举行;
(三)市国资办提议,并经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同意举行。
第八条 市国资委会议由市国资委主任主持,市国资委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市国资委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的国资委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 市国资委会议议程由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确定。
会议议程确定后,市国资办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于开会前三天送达市国资委委员。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举行会议时,市国资委委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市国资办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我市具体情况拟定的法规、规章、制度;
(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四)市国资办编制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草案;
(五)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提出的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六)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提出的公司年度工作报告、收益运用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七)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提出的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监督计划;
(八)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对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局主席和监事会主席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后的奖惩方案;
(十)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属资产经营公司内部资产存量重组的,由资产经营公司自定,转让给外部的以及转让给外商和私人的,要报市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采用传阅方式审议时,市国资办负责收集汇总国资委委员的审议意见,报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委员在市国资办送达审议事项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将审议意见返回市国资办。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就审议事项需作出决议的,应由出席市国资委会议三分之二的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方式,表决结果由市国资办整理,由市国资委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决议送发政府有关部门、市国资办及三家市级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决议由市国资办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