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7年政府公报 > 1997年第10期(总第118期)
深府办[1997]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有关工作。民政、公安、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精神,现就我市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和管理的有关法规,清理非法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确保社会团体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袁汝稳(副市长)
副组长:宋 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廖运桃(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潘景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李先锋(市民政局副局长)
倪元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范志清(市国安局副局长)
成泽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聂振光(市工商局副局长)
陶长春(市审计局副局长)
熊 涛(市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管理处处长)
武 华(市公安局一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由李先锋兼任办公室主任,祖玉琴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对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接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从严的原则。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都要从严把关,根据有关法规,对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该取缔的要彻底取缔,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要予以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的原则。
社会团体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给予登记和颁发证书。
四、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以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按上级文件要求,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的情况,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对近几年来社会团体在政治方面、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
1、社会团体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
2、社会团体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3、社会团体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研究、调查课题和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社会团体参加国际民间组织的情况,外国人加入我国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誉领导职务等情况。
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情况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50个以上的成员(基金会除外)。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账号。
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8、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检。
9、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0、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1)有专职工作人员;(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3)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10万元。
11、非法人社会团体还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三)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要进行整改:
1、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内部管理不善,影响正常业务活动的;
5、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的;
6、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7、基金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的。
(四)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
(五)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要予以撤销: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六)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时间是1997年5月至1998年2月。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一)1997年5月至7月,为各社会团体自查阶段。
1、召开全市各区领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工作。
2、对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明确清理整顿的意义、任务和要求。
3、由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清理整顿报告书》(一式六份),经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连同资金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在将上述材料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时,还需送交挂靠单位审查。
(二)1997年8月至9月,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阶段。
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对所属社会团体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视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然后连同社会团体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并送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三)1997年10月至1998年1月,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换发证书阶段。
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作出审定结论。经审定作出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证书;对需整改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其改正;对需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需合并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非法社会团体,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查处。
(四)1998年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
清理整顿社团工作基本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验收,市、区社团管理机关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和上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