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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7]1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制订的《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
深圳特区成立以来,我市妇女生活状况日益改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就业人数大幅度上升,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特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受封建观念影响,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我市妇女发展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九五”期间,是我市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行二次创业的重要时期,也是妇女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及《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规划》),旨在推动政府各部门共同促进我市妇女的进步和发展。广大妇女要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求得自身的进步与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本《规划》的各项目标。
一、主要目标
(一)大力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
——到本世纪末,全市女干部总数的比例要在1995年35.4%的基础上提高到40%,努力争取全市处级以上女干部95%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努力实现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都有女性,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力争有50%左右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担任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数量要有所增加。
——在女职工相对集中和涉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业和部门,要多选配一些女领导干部。
(二)提高妇女就业率和劳动保护水平。
——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城乡妇女劳动力资源,劳动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增加妇女就业人数,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帮助下岗妇女再就业,减少妇女失业人数,5年内使城市有就业愿望的妇女就业率达85%以上,村镇妇女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达到90%。
——政府招聘录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基本消除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行为,实现在同等的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全面贯彻实施有关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从根本上改善各类企业妇女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半数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要达到国际九十年代的水平。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认真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提高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和生活环境。
——在全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基金的社会统筹。
(三)大力发展妇女教育,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
——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大力提高女性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
——到本世纪末,全市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0.1%以下,努力使15-35岁脱盲妇女达到高小毕业或结业文化程度,青壮年妇女复盲率控制在2%以下。
——大力发展妇女职业、技能教育,培养妇女掌握多种技能,提高妇女就业能力,到2000年,女职工接受教育率达80%以上,农村妇女劳动力的80%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四)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全市妇女人人享有良好的生育保健服务,全市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和接受健康教育率达到95%以上。
——普及科学接生,到2000年,使99%以上产妇能住院分娩,围产期病人的死亡减少50%;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47/10万降到20/10万,下降率57%。
——开展妇女病筛查和防治工作,使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0%。
(五)保障妇女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提高妇女生育健康水平。
到2000年,全市常住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1.5%。防止性别比例失调,优化人口结构。
(六)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卖淫嫖娼和重婚纳妾,非法同居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惩治迫害妇女尤其是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行为。
(七)重视和扶持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发展。
到本世纪末,在全市妇女中消除贫困现象。
——对贫困地区的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使80%以上的妇女掌握1门以上实用技术。
(八)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搞好社区服务,发展托幼事业和家务劳动服务事业,到2000年,建立社区服务中心23个,社区服务站313个。
——保护未成年女性、老年妇女及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任何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岁的女性,办好各类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企业。到2000年,全市敬老院床位达700张,福利院床位达500张,社会福利企业达10个,安置残疾妇女就业达4000人。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的生活环境质量。
二、政策和措施
(一)政治权利和参与决策
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女性要占一定的比例,每年要有计划从大中专学校挑选一批优秀女毕业生充实基层,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对于德才兼备的女干部,要大胆选拔任用。
——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通过理论业务培训、实践锻炼、思想教育,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增强妇女干部参政议政意识,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各级妇女组织要建立妇女人才档案资料,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推荐优秀妇女人才,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规划时,要重视听取妇女组织代表妇女利益的建议和要求,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
(二)平等就业和劳动保护
——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生理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健全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妇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走自主就业、竞争就业的道路,加强妇女岗位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竞争上岗的能力。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失业女职工尽快就业,使有就业愿望的失业女职工年安置率达80%以上。
——拓宽农村妇女就业门路,积极发展农村的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和科技水平,在农业产业调整的过程中,引导农村妇女向“三高”农业和创汇农业转移。
——努力改善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乡镇、外资企业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到本世纪末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大部分建立起配套的女工卫生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以及建立完善的妇科病检查制度,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积极开展劳动安全监察与专项监察,维护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坚决查处各种侵犯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制裁违法超时加班和招用未满16周岁女童工的单位。坚决制止企业解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劳动合同、强迫女职工从事超强度劳动、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行为,保证女职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下工作。加强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和政策的教育,增强女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积极推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社会统筹率达85%,使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社会补偿,均衡企业之间的负担,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立法工作,使女职工生育保障工作法制化,把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的改革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企业。
(三)教育与职业培训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巩固全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成果,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培养各类女专业人才,提高女性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比例。
——各类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决禁止擅自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线和随意缩减女生录取比例的做法。
——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充分利用各类成人学校、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的办学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妇女的特点,在城乡妇女中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做好富余女工的转业培训,鼓励自我智力投资,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镇(街道)都应办好具有一定规模,能常年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多种培训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好20所市级合格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其中宝安、龙岗两区分别要有一所省级示范性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全市要有一所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进入全国2000所示范学校行列,有条件的村应办起能常年开展培训活动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或教学点。
(四)卫生保健
——建立健全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到2000年,使乡(镇)级妇幼卫生人员产科急救知识及产科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依法开展婚前保健、孕产妇系统保健、优生、优育咨询服务,预防孕产妇、围产儿常见疾病的发生,推广产后出血防治、新生儿复苏等母婴保健技术,使围产期病人和产时窒息死亡的新生儿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0%,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提高妇女健康教育覆盖率。对女童期、青春期、生育调节期、围产期、经期、老年期的妇女分别进行健康教育,普及性科学、妇女保健和育儿知识,促进妇女身心健康。
——开展妇科病普查普治,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疾病,巩固防治产科尿瘘、Ⅱ度以上子宫脱垂的成果。
——建立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建立和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肉眼可见残疾儿、传染病的报告制度。
——采取食盐加碘、服用碘油丸等方法,保证妇女体内对碘元素的需要。到1998年消除因妇女孕期及哺乳期缺碘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
——改善生态环境,采取治水、改水、改灶等方法,控制和消除低氟地区对妇女健康带来的危害。
(五)计划生育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妇女转变婚育观念,树立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男生女都一样和少生快富等新观念,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展生育健康研究、咨询和综合服务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新的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到200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的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供应网络,积极推行孕前型服务,不断提高避孕节育落实率、及时率和有效率,建立和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季度查环查孕服务制度,努力减少意外怀孕。
(六)法律保护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等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使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法制化。
——经常性地开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坚决打击重婚纳妾犯罪行为,禁止不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丧名义同居等违法婚姻行为。严厉惩处婚外生育行为。
——从严从快打击强奸、拐骗、绑架、遗弃、虐待、侮辱妇女以及组织、强迫、介绍、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坚决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
——严肃查处溺弃、残害女婴的犯罪行为,依法安置被遗弃的女婴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别,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保护妇女民事权益的力度,及时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保护妇女婚姻自由、财产、继承、劳动就业、同工同酬的平等权利,坚决保护妇女的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人格权、肖像权不受侵犯。
——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妇女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适当的机构协助受害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供一定的法律经济帮助,减少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
(七)改善生存和发展环境
——在全社会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和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倡导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增进全民对妇女权益的认识,使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支持关心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加强妇女文化活动设施建设。兴建的市妇女儿童活动阵地要在1998年投入使用,到2000年,各区都要有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娱乐、学习的阵地,各镇(街道)文化站要有妇女学习科学文化、开展娱乐活动的场所,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妇女之家”用健康文明的文化生活占领妇女的业余生活领域。对妇女进行“破迷信、讲科学”的教育,积极传播和普及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大力开发家庭教育工作。
——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促进家庭文化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倡导文明科学进步的生活方式,促进家风、民风等风气的好转。
——大力向妇女宣传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鼓励和支持妇女参与生态农业建设,兴办有一定规模的绿色食品基地、立体生态农业基地,发展以妇女为主的庭院经济,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妇女的清洁、消费观念,推动清洁生产和消费方式的变革。
(八)扶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发展
——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鼓励和支持妇女参加培训,掌握技能,提高妇女脱贫致富能力。
——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积极参与我市的同富裕工程,建立和完善挂钩、对口扶贫制度,帮助贫困地区发展“三资”企业、第三产业,为妇女提供就业机会。开发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要关注残疾妇女的生活状况,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妇女的良好道德风尚。妥善安排残疾妇女的生活和供养工作。
——做好孤残女童、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要新建、扩建和改造收养上述妇女的各类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
三、实施与监测
(一)本《规划》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为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要将其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
(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在《规划》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规划》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用于妇女事业的资金。加强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从物质、信息、技术、贷款等方面更好地支持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为《规划》实施提供经费保证。实施《规划》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保证必要的投入外,应鼓励旨在促进妇女发展的社会捐资,同时努力争取国际支持和援助。
(四)搞好监测评估,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逐步建立妇女状况统计指标体系和市级妇女统计数据库依据。
加强和完善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建立市级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搞好妇女发展跟踪调查和专题调查,进行中期审评和终期全面审评,并在做好实施《规划》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制定21世纪妇女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