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7年政府公报 > 1997年第10期(总第118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05-31 16:0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遗属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7]148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遗属接收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遗属接收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7号)和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交接工作的通知》(民优发[1996]14号)精神,现就我市接收安置牺牲、病故军官随军遗属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接收安置的原则。属回军官夫妻一方原籍安置、回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回军官或军官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原则上由原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具体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安置和管理。
二、住房原则。住房原则采取购房办法解决。区民政局做出计划报区住宅局,由区住宅局负责尽快安排落实,并按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房价格标准收取购房款,购房所需经费原则上由部队解决。住房标准按国办发[199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有关遗属的生活、待遇、子女上学、劳动就业、医疗、抚恤优待等问题,请各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四、牺牲、病故军官随军遗属易地移交审批工作,首先由部队与市民政局联系,经市民政局审查核实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区政府负责接收,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安置和管理。
五、住宅局落实住房后,由区民政局负责与部队办理接收移交手续。
六、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把接收安置牺牲、病故军官遗属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充分体现人民政府对这些为祖国的国防事业做出贡献的牺牲、病故军官及其遗属的关怀和照顾,保障牺牲、病故军官随军遗属易地移交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