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第9期(总第117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7年政府公报 > 1997年第9期(总第117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05-15 15:1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同富裕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7]11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同富裕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7-05-15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同富裕工程”的实施步伐,现将改进“同富裕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起,经市“同富裕工程”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市计划局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凡申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由市同富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计划局发文下达;凡申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下达。

  二、“同富裕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省和市关于基本建设的法规,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

  三、市财政局对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金按市财政投资基建拨款程序办理拨款;对100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市“同富裕工程”领导小组审议通过项目所确定的各区盘子,将市应投资金拨到各区财政局,由各区财政局按规定将市资金和区配套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同富裕工程”项目配套资金,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款。

  五、市同富办和市计划局、财政局要检查各区、镇(办事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保证资金的落实和工程按时完成,使之尽快发挥效益。

  六、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同富办、计划局、财政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加强“同富裕工程”的项目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同富办和市计划局、财政局报告资金到位及工程进展情况。

  过去有关“同富裕工程”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