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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7期(总第1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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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7-04-15 12:1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邮电局 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民用建筑楼房设置信报箱(室)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7]2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邮电局 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民用建筑楼房设置信报箱(室)若干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7-04-15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改善城市邮政信报投递条件,满足群众通信需要,市政府同意邮电局、规划国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圳市民用建筑楼房设置信报箱(室)的若干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深圳市民用建筑楼房设置信报箱(室)的若干规定

  为改善本市投递条件,根据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邮部联[1991]63号),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住宅楼房或住宅、商务、商业等综合楼(以下统称民用建筑)。

  二、凡新建的民用建筑设置信报箱(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9层及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

  (二)9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在出入口大厅内设置信报箱群,如大楼设立管理机构的,负有信报收发职责。

  (三)民用建筑可单幢设置信报箱群,也可以几幢组合在适当位置设置;组合设置规模以100户至300户为宜。

  (四)信报箱的编号应与民用建筑的门牌号码或用户的房号相符。信报箱群的排列顺序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高度,最上排不高于1.7米,最下排不低于0.5米。

  (五)设计单位应将信报箱(室)的设置纳入民用建筑的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经费统一纳入基建项目投资;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工程竣工后,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列入验收项目。

  三、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改善通邮条件。

  (一)由单位统一管理的集群式民用建筑,应在辖区内以若干户为单位选取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也可设置若干信报收发室负责信报的接收和分投。

  (二)在大院内的民用建筑应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群,如大院设有管理人员的,应兼大院内邮件的接收和分投。

  (三)多层及高层民用建筑,如已设有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员的,信报的接收和分投可由管理人员负责。

  (四)民用建筑首层入口设置防盗闸门无管理人员负责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应改设在防盗闸门外。

  (五)多层楼房的民用建筑首层入口未设防盗闸门的,信报箱群应设在首层入口处。

  (六)对没有房号或房号混乱的民用建筑,由产权单位会同公安户籍部门理顺房号,并依照本规定改善辖区内通邮条件。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更换和维修,也可委托当地邮电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支付。

  五、信报箱的式样、规格应征得市邮电局的认可或选用邮电部门认可的定型产品。

  六、民用建筑在本规定实施一年后未按本规定改善辖区内通邮条件的,其邮件按不符合通邮条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邮电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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